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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4-03-26 10:54: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湘財會〔2005〕7號 省財政廳 2005.3.25.發出

  為規范和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財政部令第26號)的規定,制定了《湖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附件:

  湖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維護我省會計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省財政廳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在長沙市的省直、中央駐湘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和指導本轄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根據財政部規定每年進行,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組織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制定試題答案、試卷判分標準和安排閱卷,考試結束后將考試試題于30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第八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由省財政廳統一部署,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的規定統一制定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的監督與檢查;市(州)、縣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統一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者可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格式見附表一),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且應考科目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財政部門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財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財政部門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印制、編號。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按屬地原則進行,其中在長沙市的省直、中央駐湘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負責頒發。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培訓單位應向參加學習的持證人員出具學習證明。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負責制定并公布全省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及培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在長沙市省直、中央駐湘單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學習。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應由本級管理的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符合注冊條件的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格式見附表二),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財政部門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格式見附表三),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財政部門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財政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財政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采用省財政廳統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信息系統對持證人員進行管理,建立檔案信息,并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填寫變更登記表(格式見附表四),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財政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財政部門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財政部門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財政部門取消其考試成績。

  第二十九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財政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財政部門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2年9月6日頒布的《湖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及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其他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表:(略)

 

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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