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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更新時間:2014-03-26 14:24: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管理工作行為,維護廣大會計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印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5]2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以及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省財政廳是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主管部門。除本辦法按財政部文件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中央在鄂和省屬企、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所在地財政部門頒發和管理;中央和省屬在漢企、事業單位(江漢油田)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頒發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駐鄂部隊、鐵道部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由所屬上級機關有關部門負責。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取得的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六條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50歲以上人員可以選擇參加珠算五級考試)。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九條 申請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涂《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信息卡》,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近期同底一寸免冠黑白證件照片兩張。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

  (三)組織實施考試評卷及成績公布等考務工作;

  (四)監督檢查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第十一條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縣(市區)財政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具體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督促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三)負責申請免試科目人員的條件審查,辦理免試科目人員統計上報事項。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以下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市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根據各縣(市區)報名人數情況統一組織設置考點,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人員,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學歷或學位證書時應以該證書頒發院校所在省份的教育網為依據,網上查不到的由本人提供該畢業院校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簽名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財政廳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和頒發;市州財政局負責本轄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打印和頒發。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并公布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省財政廳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登記,及時將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內容和時間記載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欄目。

  各單位應當支持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到屬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日常登記和定期登記制度。

  (一)日常登記

  持證人員在本省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跨省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無工作單位的原則上不辦理調轉,學生畢業回原籍憑畢業證辦理調轉。

  (二)定期登記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免費登記一次。登記時主要檢查和督促持證人員是否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時和內容,了解持證人員獎罰情況、在崗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和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發證機關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定期向社會公告優質服務的培訓點。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一條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獲得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持證人員不參加定期登記的予以公告。連續在兩個周期內不參加登記的視為自動離崗,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定期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實施。湖北省財政廳2003年12月5日制定印發的《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鄂財會發[2003]13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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