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印發《青島市財政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島市財政局文件青財會〔2014〕4號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財政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單位),中央、省駐青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新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財政局制定了《青島市財政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
2014年2月26日
青島市財政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資格條件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第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市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的企業,中央、省駐青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及銀行金融系統、鐵道系統的會計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由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其他單位的會計從業人員以及無工作單位的會計從業人員由單位所在地(工商注冊地)或戶口所在地的區、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市級及各區、市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按照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的執行。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含珠算)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從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的題庫按照規定選取。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市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考試結束后,考試結果由市級財政部門20日內在“青島市會計信息網”上公布。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青島市會計信息網”下載并填寫打印《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持本人有效證件原件、《信息表》及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委托他人代辦,應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委托書》,并持本人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資料。逾期不辦者,考試成績作廢。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按屬地管理原則,具體為:有工作單位的到工作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沒有工作單位的常住人員到戶口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沒有工作單位的暫住人員到居住證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在校生到學校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各級財政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
青島市會計信息網(http://kj.qdf.gov.cn)為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有關信息發布的唯一指定網站。
第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和考試管理規定;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統一制定和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試相關要求;
(五)確定、公示會計從業資格考點;
(六)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七)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二條 各區、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組織、管理本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定本區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制度措施;
(二)對本區域考點的設置、撤銷進行初審,報市級財政部門復審后設立、撤銷;
(三)監督本區域內考點有關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山東省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負責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工作。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為本人二代身份證號碼。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有條件的單位(系統)可擬訂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和方案組織本單位(系統)的會計人員集中參加學習和培訓。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和方案需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財政部門應建立持證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證件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受到表彰獎勵和處罰情況、工作單位等基礎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個月之內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信息變更。財政部門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聯系方式等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持證人員可以登陸“青島市會計信息網”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 持證人員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青島市會計信息網”為持證人、社會管理機構、工作單位等提供會計人員宜公開的有關信息查詢服務,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學歷、繼續教育、誠信檔案等信息查詢。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內部人員的管理,制定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明確權限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財政部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等有關資料,到調出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后,持單位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調轉登記。
調出或調入青島市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以下簡稱《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有關資料,到原財政部門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到調入地財政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經所屬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在“青島市會計信息網”上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期結束后,填寫《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財政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財政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政部門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定期對本區域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檢查、分析,及時補充、更新會計人員基本信息,確保系統內數據真實可信。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青島市會計信息網”上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可從“青島市會計信息網”上下載。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財政部門應及時核實舉報信息,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財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有舞弊行為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取消其考試成績,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財政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居民和外國居民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并符合規定條件的,核實無誤后,由財政部門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請,能夠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由省級人事管理部門,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單位)制發的高級會計師證書或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的文件,以及現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文件原件(或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的文件復印件)。
(二)2013年7月1日前已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夠提供累計20年有本人簽字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或提供市級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由市級財政部門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的注冊會計師查詢功能予以核實,核實無誤的。
第三十六條 凡免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由本人填寫《青島市免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經所屬財政部門審核其相關材料后,由所屬財政部門匯總整理相關材料報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在“青島市會計信息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對無異議的人員可到所屬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個人基本信息采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 4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3月 31日 .2005年4月5日市財政局發布的《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青財會[2005] 9號)同時廢止。
附件:
青島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4年2月27日印發
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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