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權限
更新時間:2014-02-20 17: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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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工作將在2014年9月13、14兩日進行,小編為大家整理總結了一系列復習資料和模擬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請大家密切關注!
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權限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F將有關審批權限分別予以介紹。
1、國務院的批準權限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同時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中央軍委批準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這里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但對于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市區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準。
(4)涉及到基本農田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農用地轉用需要報國務院批準。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占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城鎮建設占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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