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師《中級房地產》預習講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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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
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條件及程序
(一) 可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
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的產權證明
補簽了出讓合同,補交了出讓金
(二)出租限制條件
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簽訂租賃合同
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的,不得出租
出租必須辦理租賃登記
(三)出租程序
申請 審批簽訂合同 辦理登記
二.租賃合同
租金標準――雙方協商確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
土地用途――符合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
出租方權利義務
權利
收取租金
監督承租方使用
依法收回出租土地
義務
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及保障義務
修繕義務
妨害除去義務(不論原因是誰所致)
出租人繼續履行出讓合同
承租方權利義務
權利
合法使用租賃物的權利
要求保障正常、有效使用租賃物的權利
義務
保管義務
支付租金義務
租賃標的物返還義務
【例題?單選題】【2005年真題】土地使用權出租方的妨害除去義務是指當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受到妨害的危險時,( ),出租方負有除去或防止義務。
A.若是由于出租方的原因所致的
B.不論是出租方還是第三方的原因所致的
C.若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所致的
D.若是由于承租方的原因所致的
【答案】B
三.使用權出租,出讓,轉讓,抵押的區別
(一)出租與出讓
(二)出租與轉讓
(三)出租與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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