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耕地占補平衡


耕地占補平衡
1、 耕地占補平衡的概念: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質量和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耕地。
2、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 任何建設占用耕地都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2) 開墾耕地的責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單位。
(3) 開墾耕地的資金必須落實;
(4) 開墾耕地的地塊應當落實;
(5) 沒有條件開墾的,或開墾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履行造地義務。
3、 省級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補平衡制度中的職責:
(1) 制定耕地開墾計劃;
(2) 對建設單位和縣、市人民政府開墾耕地進行監督;
(3) 組織開墾耕地
4、 補充耕地方案編制的主體: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
5、 補充耕地方案的內容:建設用地名稱,被占用耕地面積,補充耕地負責單位,補充耕地實施單位,已經完成補充耕地情況,擬完成補充耕地位置、數量,補劃基本農田地塊的位置、面積情況等內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寫。
6、 補充耕地方案審核的內容包括:補充耕地責任單位、實施單位是否落實;補充耕地地塊位置、面積是否確定;補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當;被充耕地的保證措施是否得力;若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是須審查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實,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7、 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是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解決當前耕地占補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建設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確保補充耕地與被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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