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師考試《中級工商管理》:第七章 管理與勞動爭議處理


熱點專題:2015年經濟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第四節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與勞動爭議處理
企業勞動合同:



企業勞動爭議:
(一)企業勞動爭議概述

(二)企業勞動爭議的自主協商和調解
1.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基本體制是自愿選擇企業內部調解(即自主協商調解機制),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2.調解委員會是進行調解工作的機構,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組成,其中企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
3.調解企業勞動爭議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和民主說服原則。
4.調解的程序: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等階段。
5.調解的期限:
(1)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企業凋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企業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一)企業勞動爭議的仲裁

(二)企業勞動爭議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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