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其他法律制度


熱點專題:2015年經濟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三十五、其他法律制度
1、工業產權的概念、特征
工業產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內享享有的專有權。工業產權、著作權稱為知識產權,我國工業產權主要指專利權、商標權。
專利權,指按專利法規定,由國家專利機關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所屬單位對某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
商標權,也稱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工業產權的特征:①專有性;②地域性;③時間性。想具有域外性需與有關國家簽訂國際條約取得保護。
2、專利權的主體,指依法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
①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單位,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專利權屬單位)的含義:1)在從事本職工作中所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辦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一年以內作出的,與其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用單位的物質條件,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②發明人或設計人,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這些人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1)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2)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3)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
③受讓人,一般是合同或繼續而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單位與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有協議,其歸屬依約定專利權歸委托方;如無協議,構成委托開發,申請并取得專利權歸受托人,但委托方可免費實施該專利。
④外國人,外國的自然人、法人。
⑤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利權的權利、專利權屬申請單位共同所有或共同持有;非職務共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
3、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①發明,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
產品發明,包括制造品的發明、材料物品的發明、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發明等;方法發明包括制造產品方法的發明、使用產品方法的發明等。
②實用新型,指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二者的結合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稱小發明。它與發明的區別:1)發明包括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僅指一定形狀的物品發明;2)它與發明相比對產品的創造性要求較低。
③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與上述兩類相比,它只涉及美化產品的外表和形狀,不涉及產品的制造和設計技術。
4、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
①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②科學發現;
③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④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⑤動物和植物品種。但對于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法授予專利權;
⑥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5、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①新穎性;②創造性;③實用性。
新穎性,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質性特點與以前相比不是類似或者推導的東西、而是創造性構思的成果;
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①新穎性;②實用性;③富有美感;④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新穎性,指與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6、專利權的內容與限制
①專利權人的權利,分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人身權利,指發明人對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署名權。
財產權利,專利權人通過對專利技術的占有而取得物質利益的權利。包括:1)獨占實施權;2)實施許可權;3)有權轉讓其專利權(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公告和登記);4)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或專利號;5)有權以書面形式放棄其專利權。
②專利權人的義務,繳納年費的義務;職務發明中,作為專利權人的單位向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的義務。
③專利權的期限和終止,發明20年、實用新型10年,均自申請之日計算。終止:屆滿為正常終止,屆滿之前為提前終止。
提前終止的原因:1)專利權人沒有按期繳納年費;2)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專利權。
提前終止應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④專利的強制許可實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一定條件下,不需要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條件的申請者 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
強制許可的類型:1)不實施時的強制許可;2)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不實施的,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滿3年后;從屬專利比前一專利更先進、但又依賴前一專利。
7、專利權的保護
①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侵害專利權人的實施權和標記權的行為。專利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形式:
1)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
2)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發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方法或者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
4)許可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5)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發明創造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發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6)假冒他人專利,即在非專產品或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標記或專利號。
②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包括:
1)權利人制造或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2)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式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家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③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1)受侵權人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專利管理機關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2)受侵權人向法院直接起訴,訴訟時效是2年,自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3)對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已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商標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應按照商標注冊程序辦理,繼受取得應按合同轉讓、繼承注冊商標的程序辦理。
9、商標注冊的概念和原則
商標注冊,指商標使用人將其使用的商標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商標管理機關提出注冊申請,以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注冊商標原則:我國采用自愿注冊、強制注冊相結合,自愿注冊為主的制度。必須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否則不得在市場銷售。
所謂必須注冊的商品,指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極少數商品,即人用藥品、煙草制品、工商局公布的必須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
10、商標注冊的條件
①申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②商標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構成要素,商標設計必須具備顯著特征,便于識別;
③商標不含《商標法》第10-12、16條明確禁止使用的圖形和文字(如外國或我國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圖形、文字等)
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或合法權益主要包括:
①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已注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相近似;
②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③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④未經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⑤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⑥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包裝潢專用權)。
11、申請商標注冊的方法和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方法,商標注冊申請采用“一類商品、一個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依照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規定的類別提出申請。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申請,依法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給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12、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13、商標權的內容
①專用權,指享有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的獨占、排他使用的權利。
②續展權,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后,經商標注冊人申請可以續展;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限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續展的次數法律不作限制。注冊商標的續展申請,應在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
如果超過寬展期仍未提出續展申請,注冊商標將被注銷,商標專利權即告喪失。
③轉讓權,通過轉讓協議轉讓給他人,轉讓經核準后應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應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④使用許可權,應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來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⑤標示權,有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不便注明的,可以在商標包裝、說明書或附著物上標明。
14、商標權的保護
①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標注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有: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如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使得條件的。
②商標的合理使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對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不能作為商標侵權行為查處。
③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制裁,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主要措施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下列商標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1)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3)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15、勞動合同法概述
勞動合同法,指全面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一般勞動合同法,指07.6頒布、08.1.1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適用對象:
①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本法的用人單位。
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本法執行。
16、勞動合同的類型
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屆滿不續訂,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協商訂立;
②法定強制,有下列情況形之一,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行使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建筑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質時可采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
17、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①合法原則;②公平原則;③平等自愿原則;④誠實信用原則。
合法原則,即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的條款,必要條款不完善會導致合同不成立。必要條款包括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⑥勞動報酬; ⑦社會保險;
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選擇性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8、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先合同義務:
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②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
19、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須公證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證之日。有下列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20、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包括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
①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協議解除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②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1)過錯性解除,勞動者有下列過錯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規章規定);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員20人以上或者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③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預告解除、即時解除。
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間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④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除非勞動者有過錯性解除的情況):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1、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只有法定終止、沒有約定終止。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①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指93.10.31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保護的對象是消費者,指點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消費者包括:①為
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②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農民;③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23、消費者的權利
①安全保障權(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
②知悉真情權; ③自主選擇權; ④公平交易權(拒絕強制交易的權利); ⑤依法求償權; ⑥依法結社權; ⑦求教獲知權⑧維護尊嚴權; ⑨監督批評權。
自由選擇權包括:①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 ②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方式的權利; ③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 ④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享有的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求償權是一種救濟性權利,求償主體:①商品購買者、使用者; ②服務的接受者; ③第三人,即消費者之外的因某種原因在事故發生現象而受損害的人。
求償的主體包括:①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生命健康、精神損害賠償);②財產損害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尊嚴權,指人格尊嚴、民族風格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24、經營者的義務
①履行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 ②接受監督的義務; ③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 ④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⑤標明真實名稱和標志的義務; ⑥出具憑證或單據的義務; ⑦保證質量的義務; 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 ⑨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 ⑩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1)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真實說明、明確警示,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2)經營者發現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正當使用也不能避免發生危險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25、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
爭議解決的途徑: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②提請消費者協會調解; 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決爭議的幾項特定規則
①銷售者的先行賠付義務; ②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連帶責任; ③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④變更后的企業仍應就變更前企業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⑤營業執照持有人與租借人的賠償責任; ⑥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的特殊責任; ⑦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的責任; ⑧檢驗機構(質監部門)及認證機構(如綠色認證)的法律責任; ⑨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承諾、保證責任。
假廣告的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廣告主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設計、發布、制作者,明知還為的承擔連帶責任。
26、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1)有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為的;經營者承擔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傷、殘疾、死亡的;
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③國家工作人員環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民事責任,①“三包”責任; ②郵購商品的民事責任; ③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責任; ④消費者購買的商品,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而不得無理拒絕; ⑤對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規定。
三包責任,指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包括約定的商品、保修期內2次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包”的大件商品(經營者應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對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規定,消費者可以獲得補償性的賠付、還可以增加賠償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責任,不能履約的,應退回預收款及其利息、消費者的合理費用。郵購商品責任與該責任相同。
27、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狹義,指93.9.2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廣義,指調整市場競爭過程中因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反正不當競爭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廣告法、價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中涉及競爭規范的內容。
調整對象:①在市場競爭中,經營者之間不正當競爭關系(這是前提);②監督檢查部門與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
立法目的:①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目的);②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直接目的的延伸);③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28、不正當競爭法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經營者應遵守的市場競爭規則:①自愿、平等、公平;②誠實信用;③尊重并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不正當競爭行為,指經營者違反上述競爭規則和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其特征:
①主體,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人(不含政府機關法人);
②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違法性);
③后果,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只限經營利益,不含消費者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29、不正當競爭法行為的種類
①假冒行為; ②營業賄賂行為; ③虛假宣傳行為;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⑤低價傾銷行為;
⑥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
假冒行為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與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志和產地的行為。
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力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指經營者不正當獲取、報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具體包括: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 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報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不屬于低價傾銷行為的情形包括: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下列有獎銷售加以禁止,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率高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故意將不同獎金、商
品或獎券不同時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30、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
①監督檢查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②其他部門包括,商務部對國內貿易和涉外貿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對有關質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物價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等部委,對與其職能、行業相關的不正當競爭進行監督。
31、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①經營者的民事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②經營者、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侵權行為、銷售偽劣商品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32、產品質量法的基本概念
產品質量法: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產品質量法,指93.2.22頒布并于00.7.8修訂的《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銷售的物品不屬于該法所稱產品;2)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產品質量,是產品能滿足規定的或者潛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總和。總和,指標準中規定的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可靠性、維修性、有效性、經濟性等質量指標,它反映、代表了產品的質量狀況。
我國現行的產品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33、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①產品質量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
②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產品質量抽查制度,國家對產品質量以抽查為主,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2)質量狀況信息發布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基本要求。
3)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及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或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產品質量體系認證由企業自愿申請,由認證機構依據國家頒布的標準依法進行的。
③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公民個人的監督權、社會組織的監督權、公眾的檢舉權。
34、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作為的義務 | 產品質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產品質量檢驗的合格證明; ②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 ③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④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⑥特殊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運輸注意事項。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 |
不作為的義務 | ①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③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④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35、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①進貨驗收義務;
②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標識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不得更改、覆蓋、涂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
④遵守有關禁止性規范:1)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4)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6、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負有產品質量義務的有:市場主體、行政質量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產品責任,指因產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因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①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一,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即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導致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生產者就應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二,消費者的過錯責任,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產品責任的求償對象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③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
因產品存在缺陷
1)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賠償醫療費、醫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人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2)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3)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④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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