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師考試《中級工商管理》:第二章 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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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
公司所有者:
一般而言,所有者是指企業財產所有權(或產權)的擁有者,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等權利。
公司的產權制度具有明晰的產權關系,它以公司的法人財產為基礎,以出資者原始所有權、公司法人產權與公司經營權相互分離為特征,并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作為法人治理機構來確立所有者、公司法人、經營者和職工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關系。
(一)公司的原始所有權
原始所有權是出資人(股東)對投入資本的終極所有權,其表現為股權。
股權的主要權限有:
1.對股票或其他股份憑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對公司決策的參與權。
3.對公司收益參與分配的權利。
(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
法人財產是公司產權制度的基礎。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對其全韶法人財產依法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力,即公司擁有法人財產權(或稱法人產權)。
(三)公司財產權能的兩次分離
公司財產權能的分離是以公司法人為中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兩次分離。第二次分離形式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最高形式。

公司經營者:

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
在現代企業中,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1)經營者作為意定代理人,其權力受到董事會委托范圍的限制。
(2)公司對經營人員是一種有償委任的雇傭。
2.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人員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
(1)股東作為所有者掌握著最終的控制權,他們可以決定董事會的人選,并有推選或不推選直至起訴某位董事的權力。
(2)董事會作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權負責公司經營,擁有支配法人財產的權力和任命指揮經營人員的全權,但董事會必須對股東負責。股東大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3)經營人員受聘于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意定代表人統管企業日常經營事務,在董事會授權范圍之內,經營人員有權決策,他人不能隨意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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