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稅》第四章精編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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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財稅 第四章商品勞務稅制度 精編講義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知識概括
第一節 增值稅
本節考情分析:
本節考點串講:
增值稅一般規定學習框架圖:
考點一:概念
增值稅是指以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
考點二: 增值稅納稅人
考點三:征稅范圍
(一)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
(二)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
(1)概念:同一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
(2)規定
①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3)特殊規定: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征稅規定。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增值稅勞務,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但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就是不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
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四)部分貨物的征稅規定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征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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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四: 增值稅稅率
(一)稅率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征收率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Ø 簡易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來計算增值稅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稅率
4種情況: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考點五: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考點六:增值稅的減稅、免稅
(一) 起征點
1、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2、納稅人的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3、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
(1)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2000~5000元;
(2)提供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1500~3000元;
(3)按次納稅的每日(次)銷售額150~200元;
具體起征點由各省級國稅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幅度內確定。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征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考點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
(一)試點范圍、稅目及稅率、征收率
(二)改革試點的范圍和時間
2014年1月1日全國范圍內實施
(三)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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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消費稅制
本節近考情分析:
本節考點串講:
消費稅與增值稅的差異:
本節學習框架圖:
考點一: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指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
考點二: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考點三:消費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消費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有三種方法:從價定率計征法、從量定額計征法以及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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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營業稅制度
本節近考情分析:
本節考點串講:
考點一:營業稅的概念
營業稅是指對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考點二:營業稅納稅人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單位和個體戶的員工、雇工在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時,不是納稅人
考點三: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一)、“境內”的含義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二)“應稅行為”的含義
(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建筑業、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
(2)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考點四: 營業稅稅率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考點五: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應納營業稅=營業額×稅率
注:
外匯折算成人民幣的算法,一般是以收到外匯收入的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對于金融機構,則按收到外匯收入的當天或當季季末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保險業按收到外匯收入的當天或當月月末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u 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其對外銷售行為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①按“建筑業”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營業稅稅率
=成本×(1+成本利潤率)÷(1-3%)×3%
②按“銷售不動產”應納稅額=售價×5%
【案例】甲公司自建3棟規格相同的住宅樓,建筑總成本為1500萬元,其中,一棟作為職工宿舍樓自用,一棟出租給乙公司,另外一棟出售給丙公司,取得銷售收入1000萬元。假定建筑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自建銷售應當交兩道營業稅,其自建行為按“建筑業”計算繳納營業稅,即按“建筑業”繳納的營業稅稅額=1500÷3×(1+10%)÷(1-3%)×3%=17.01(萬元),其銷售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即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的營業稅稅額=1000×5%=50(萬元),甲公司自建銷售行為共計應納營業稅稅額=17.01+50=67.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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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關稅制
關稅學習框架圖:
考點一:關稅的概念
關稅是由海關對進出國境或關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一種稅。
考點二: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經營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考點三:關稅的征稅范圍
凡是國家允許,屬于《進出口稅則》規定應稅的貨物、物品,均屬于關稅的征稅范圍。
貨物:貿易性商品;物品:非貿易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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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四:關稅的完稅價格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一般貨物的完稅價格
2、特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費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4、 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包括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扣除。
2、出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考點六:關稅的稅收優惠
(一)法定減免
1、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可免征關稅。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可免征關稅。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可免征關稅。
(4)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5) 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二)特定減免
①科教用品
②殘疾人專用品
③加工貿易產品
④邊境貿易進出口物資
⑤保稅區進出口貨物
⑥出口加工區進口貨物
⑦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
⑧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
(三)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是指在以上兩項減免稅以外,由國務院對某個納稅人、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貨物的特殊情況,給予特別照顧,一案一批,專文下達的減免稅。
考點七:關稅的征稅管理
(一)關稅的繳納
(二)關稅的強制執行
(三)關稅補征和追征
(四)關稅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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