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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土地的基本類別

更新時間:2014-10-17 21:52:2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土地分類是指在研究分析各類土地的特點及它們之間的相同性和土地的性狀、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的基礎上劃分土地類型。土地分類成果可直接用于生產和土地科學的研究。土地分類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掌握土地資源狀況,識別土地資源的特性、功能和用途,以便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

  土地不僅具有自然特性,還具有社會經濟特性。根據土地的特性及人們對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類系統。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土地分類。我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1)依據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地貌、植被、土壤等。這種分類體系稱為土地自然分類系統,又可稱為土地類型分類體系。(2)依據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生產力水平、土地質量、權屬等。這種分類體系稱為土地評價分類系統,又稱土地生產潛力分類體系。(3)依據綜合特性分類,包括自然屬性、經濟屬性和其他因素。這種分類體系稱為土地利用分類系統。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土地管理法》科學地將我國土地分為三大類,即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我國的土地分類體系有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我國1984年發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規定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及含義,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應用的是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土地分類體系。

  1989 年 9 月發布的《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了《城鎮土地分類及含義》,城鎮地籍調查及村莊地籍調查應用的是城鎮土地分類體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為適應經濟發展和法律的要求以及科學實施全國土地和城鄉地政統一管理的需要,需要進一步明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圍,對原有土地分類體系進行適當調整和銜接。為此,在研究、分析兩個現行土地分類基礎上,國土資源部于

  2001年8月21日下發了“關于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制定了城鄉統一的全國土地分類體系,并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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