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業培訓師章節重點筆記整理精華版: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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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業教育培訓政策法規解讀
1《憲法》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修改,并頒布實施。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并頒布實施的強制約束性文件。
3《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第一次將職業培訓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其中,并首次明確提出“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的概念。1996.9.1施行
4《職業教育法》基本作用: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
5《職業教育法》適用范圍:適用于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6《職業教育法》的意義:從職業教育本身的角度,規定了職業教育的作用、職責等,不僅豐富了職業培訓的內涵而且細化了職業培訓的形式,強化了職業培訓的思想。
7《職業教育法》明確了職業教育培訓體系:
a職業學校教育。b職業培訓。c其他培訓。
8《職業教育法》中還明確了職業教育培訓的經費、師資、設施條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補充:
2008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內容116510即:
確立了一個方針: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樹立一面旗幟:公平就業的旗幟,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反對就業歧視.
明確了政府六大責任:
建立五項制度:
指定了10大政策:
勞動法第69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經費提取使用作出規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9職業培訓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原則,制定頒布的各種職業培訓方面的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我國當前職業培訓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規定:專職教師為骨干,兼職教師相結合,職工總數的千分之3-5的比例;職工工資的1.5%提取,企業成本中開支. ☆ 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并重的制度
10《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下發,提出了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基本要求:本著不唯學歷、不唯資歷、不唯身份、不唯職稱的基本原則,以品德、知識、能力、業績作為人才評價的根本標準。
11職業資格證書是由政府認定的考核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評價和鑒定的結果,是勞動者具有和達到某種職業所要求的知識和技能的憑證,是職業標準在社會勞動者身上的體現和定位。
12《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2006.4要從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使用、流動、交流、保障八個環節入手,完善高技能人才工作體系。
13政府是主導,行業、企業是主體,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制度。
14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具有和達到某種職業所要求的知識和技能的憑證。
15職業資格證書是職業標準在社會勞動者身上的體現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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