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理財規劃師三級輔導稅收基礎:房產稅
更新時間:2014-01-03 22: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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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財規劃師三級輔導稅收基礎:房產稅
房產稅
我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除上述規定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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