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精要考點:行政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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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匯總
(一)行政復議申請
1.當事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不可抗力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復議部門為原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二)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可停止執行的情況(4種):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決定(4種情況)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書一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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