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施工后施工單位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的問題


問:
有一工程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合同價為三個標段中的最低中標價。在招標投標階段沒有投標人對此條款提出質疑。中標后施工單位提出招標文件有問題,拒絕按此條款簽訂合同,但同時又進場施工。在施工進行一半后,再次提出招標文件有問題,并向監督部門投訴,要求按其中標價簽訂合同。
請問,是否該接受施工單位的投訴?可否以招標文件中出現違法條款而判定重新招標?
答:
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正確的做法是應及時用中標價與中標人簽訂合同,而合同簽約價就應是中標價,而不是“最低中標價”。
此問題比較復雜!因為招標人不按中標人的中標價簽約而造成未能及時簽訂合同,而且已經過了投標有效期,應終止招標了。在已經確定中標人的情況下終止招標,招標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要對中標人進行全部經濟損失的補償?,F在問題更加復雜,因為中標人已經進場施工并使工程完成了一半。施工單位之所以這樣做,是在招標人批準下或默認之下進行的,所以目前的主要責任應是招標人的問題。雖然未簽訂合同,但是招標人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這也意味著招標人與中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的承諾(即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生效。不存在違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而判定中標無效的問題(已過了投標有效期)。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能終止施工解除合同(雖然沒有合同,但是承擔責任和義務的解除)的。如果終止施工(發包人有這樣的權利,但是屬發包人違約責任引起的)應按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處理。依據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合同條款之規定,除應將施工單位已經完成項目費用進行支付外,還應補償給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損失。即將剩余工程費中的利潤部分補償給施工單位。因此,發包人損失是很大的,可能遠遠超出中標人的中標價與“最低中標價”之差。
建議:變更合同,按照中標人的中標價盡快補簽合同,以使工程進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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