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企業能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本期在線老師:北京市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
問:我是一家代理機構的項目經理,日前代理的一個政府采購項目,有一家合伙企業來報名參加投標,其營業執照上寫的是“非法人企業”?!墩少彿ā返?2條規定,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請問非法人企業是否符合這一條規定?這樣的企業是否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答:我認為政府采購不應當拒絕合伙企業。
首先,從《政府采購法》第21條規定來看,政府采購供應商可以包括“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作為其他組織的合伙企業并未被排除。
其次,對《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的要求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的理解不能太片面。合伙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是全體合伙人與該合伙企業的共同行為,合伙企業及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據此可以認為,合伙企業能夠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其債務時,合伙人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民法通則》并未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做出具體解釋,但是依據《民法通則》精神,應執行“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針對某一家具體的合伙企業,只有找到確切法律依據規定其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時,才能認為這家企業不具備參加政府采購的資格。
事實上,政府采購從來沒有排斥合伙企業這個群體。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的組織形式幾乎都是合伙性質,這些單位以供應商的角色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情況并不鮮見。
最后,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3款“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項目中如果可能涉及合伙企業,建議在招標文件中注明供應商類型應包括此類企業,以避免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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