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更換項目負責人問題
更新時間:2013-09-27 1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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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于更換項目負責人問題
問:
(1)一個項目在資格預審后,能不能更換項目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如果可以的話,在什么條件下允許更換?
答:
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以及各部門負責人)是評審資格條件和評標內容與評標標準的主要條件之一,因此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表明的項目負責人,在投標有效期期間是不能改變的。如果中標之后,在項目合同(監理合同)執行期更換項目負責人時,應向發包人(業主)提出申請,并報出更換人的姓名、學歷、經歷和現任職、在項目上的任職等資料,再由發包人重新評估。如果較原項目負責人的經歷、資歷、能力等方面強時,發包人是應該批準的,否則是不能更換的。
問:
(2)一個項目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發出后,何時發售招標文件、何時開標有沒有時間限制?有的話各是多久?
答:
《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標人給予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合理時間是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也即開標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從以上可以看出,項目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發出后,未有規定何時發售招標文件。但是發出的投標邀請書中必須明確告知購買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和購買的地點。但是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日,而發售招標文件之日起自開標時間不得少于20日。所以未規定的時間,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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