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點: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更新時間:2013-09-22 14: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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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涵義
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者違反了法定條件,國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無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2)無效合同自始無效;(3)無效合同當然無效;(4)無效合同具有履行的非必要性。
4、無效合同的確認及其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一切人均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無效合同進行確認。
《合同法》第58、59條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形式:(1)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
施工組織:房建,市政,道橋,水利,巖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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