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是否可以在正文中增加不與正文部分相抵觸的條款的問題


問:
九部委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2012版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的通用部分按文件規定應不加修改地引用,但2009版水利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交通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規定正文部分是可以增加的。
請問:是否可以在正文中增加不與正文部分相抵觸的條款?
答:
九部委56號令《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第五條規定:應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中的“申請人須知”(申請人須知前附表除外)、“資格審查辦法”(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條款”;第六條規定: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可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專用合同條款”可作出不同約定外,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依據上述規定,正文部分應全文引用,不能補充和細化。其目的就是防止招標人通過對招標文件正文部分的修改,使得招標文件成為“不平等條約”,即招標人的義務和責任修改成對投標人或承包人不利的條款。這就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正確的做法應對正文不加任何修改,全文納入。其中合同條款中“專用合同條款”可以結合行業施工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編制,但是也不能與“通用合同條款”有抵觸。再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項目專用條款”,但也不能與“通用合同條款”正文有抵觸。所以合同格式為三部分組成:(1)專用合同條款;(2)通用合同條款;(3)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如有歧義,按此順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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