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復習第一章: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10)


◆ 原則的應用
?被保風險是正面的
?除外風險是負面的
?未保風險則是中立的
?必須涉及一種被保風險
?假如該成因是被保風險,引起的損失便可得到保障;假如它是未保或除外風險,便得不到保障
?如果涉及一種以上的危險,由被保風險直接引發的未保風險引致的損失可以得到賠償;除外風險通常不能獲取賠償
◆ 損失補償原則
?指合同生效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保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含義
---補償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的發生為前提:即有損失發生就有補償,無損失則無補償
---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即被保險人恢復到受損失前的經濟狀態為限,因此,補償還包括被保險人的合理施救費用,訴訟費等
理賠的重要原則
?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既保障被保險人在受損后獲得賠償的權益,又維護保險人的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的權益,使合同在公平互利的原則下履行
?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及誘發道德風險的產生
損失補償原則的限制條件
?以實際損失為限
?以保險金額為限
?以保險利益為限
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人身保險的例外
?定值保險的例外(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值)
?重置價值保險的例外
人身保險的例外
?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無法估價的人的生命或身體機能,其可保利益也是無法估價的所以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給付性合同
?保險金額是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支付保費的能力來確定,當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時,保險人按雙方事先約定的金額給付,所以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
?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代位追償原則
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或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其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為防止被保險人從中得益,故產生了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指各保險人按其承保的保額占各保險人的保額總和的比例分攤
?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公式:
(某保險人承保的保額 ÷ 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額總和) × 損失金額
舉例:如某財產的保額總和是140萬元,分別向甲、乙保險人投保80萬元和60萬元
若保險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是80萬元,那么:
甲保險人應賠償:80 ÷ 140 x 80 = 45.71萬元
乙保險人應賠償:60 ÷ 140 x 80 = 34.29萬元
◆ 代位追償原則
?指保險事故發生后,如果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被保險人既可依法的民事損害賠償向第三者要求賠償,也可依保險合同的索賠權向保險人要求賠償
?如果兩者同時賠償損失,就可能使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遺反損失補償原則,故產生了代位追償原則
?代位追償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的損失,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
代位追償原則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如職工)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除非他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發生
代位追償權產生的條件
?損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受損的標的,都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應對被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樣被保險人在取得保險賠款后將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位追償
?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后,才有權取得代位追償權
保險人在代位追償權中的權益范圍
?代位追償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險人取得雙重賠款而獲得額外利益,從而保障保險人利益,同樣保險人也不能通過行使代位追償權而獲得額外利益,損害被保險人利益
?保險人只能在賠償責任范圍內行使代位追償權,不得大于其向被保險人的賠償額,若有多余部分應歸還被保險人,保險人不能因此而獲利
?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但賠償不足時,保險人可以在保額限度內于以補足,在賠償時,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不得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規定代位追償權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即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無須經過被保險人的確認
對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的法律保護
?在保險人賠償之前如果被保險人放棄了向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那么也等同放棄了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權
?在保險賠償之后,如果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了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該行為無效
?因被保險人過錯影響代位求償權行使,保險人可扣減相應的賠償金
?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
代位追償的對象及其限制
?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保險標的遭受保險損失,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是指因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行為。如疏忽駕駛
?第三者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根據合同的約定,第三者應對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承運合同
?第三者的不當得利行為: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如第三者盜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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