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新招標問題
更新時間:2013-09-17 1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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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于重新招標問題
問:
一家招標公司在代理一項目中遇到問題。該項目確定中標人后由于拆遷原因,中標人與招標人一直未簽訂施工合同,也未開始施工。經過五年后拆遷問題才解決。請問:原招標程序是否還有效?
答:
由于拆遷的原因,已經五年也未簽訂合同。這是由于招標人的責任致使投標有效期已經結束,也就是說招標已經自動終止了,應該將原招標工作做一個總結,再重新招標。也就是說由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除對招標人進行違規處罰外,應該對所有投標人進行賠償(費用包括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退還投標保證金和同期存款利息、投標人的差旅費、編制投標文件以及為準備合同履約的費用等),然后才能重新招標,即先解除合同關系,才能重新招標。
之所以投標有效期結束,招標工作自動終止,是因為投標人的投標條件一般是以投標截止前28天的物價水平、施工技術水平、施工條件和建設條件,以及預估有效期內和合同工期的情況,編制的投標文件。由于投標有效期結束以后,上述投標條件都已經變化,所以投標報價已經失效了。因此應賠償中標人損失,解除合同后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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