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點:工程施工中的索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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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的索賠管理
低報價、高索賠,這是國際工程承包的慣用做法。要與國際接軌,就必須加強索賠管理,這也是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的必然趨勢。我國工程承包要走向世界,必須提高索賠意識,了解索賠內容,掌握索賠技能。
引進11.09億美元國際貸款的黃河小浪底工程,采用國際公開招標,經過激烈競爭,以意大利英波吉羅公司為責任方的聯合體中標大壩工程(Ⅰ標);以德國旭普林公司為責任方的聯合體中標泄洪工程(Ⅱ標);以法國杜美茲公司為責任方的聯合體中標發電設施工程(Ⅲ標)。這些公司中標后,又將各自的部分工程以工程分包或勞務分包的形式分包給其他外國公司和中國公司。如此,在小浪底形成錯綜復雜的生產關系,工地上共有51個國家的七百多名外商和上萬名中國建設者參加進來,形成了名副其實的“小聯合國”。
1994年9月12日,小浪底主體工程開工,中國人面對的是陌生的一切;在這里大家遵循的唯一準則就是FIDIC合同條款,于是發生了一系列令中國人心緒難平的事件。
一名中國工人在施工中掉了4顆釘子,外方管理人員馬上派人拍照。不久,中方收到這樣一封信函:浪費材料,索賠28萬元。
合同規定,施工現場必須干凈有序。某工程局導流洞開挖時收到外方一封信函:“施工現場有積水和淤泥,根據合同××條款,限期清理干凈,否則我方將派人前往清理,費用由你方支付”。起初,中方頗不以為然:洞子開挖,能沒有積水和淤泥?過了兩天,外方果然派來90多名勞務前來幫助清理,當然外方不會白干,各種費用合計,外方要求索賠200萬元。
某隧道局,3000多人,辛辛苦苦干了9個月,得到的報酬是被外方索賠5700多萬元,而他們全部勞務費用只有5400萬元。
幾年來,中方收到的各種索賠信函達2000多份,起初中國人想不通,有人甚至跑到外方營地抗議,然而,不管想通想不通,低報價、高索賠,這是國際工程承包的慣用做法。要與國際接軌,就必須按國際慣例辦事。80年代以來,我國逐漸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這正是與國際接軌邁出第一步,隨著工程建設監理制的逐步深入,加強工程施工中的索賠管理勢在必行。
1、索賠的含義
要加強索賠管理,首先應明確索賠的含義。索賠一詞來源于英語 “claim”,其原意表示“有權要求”,法律上叫“權力主張”,并沒有賠償的意思。下了飛機去提取隨機托運的行李,看到寫有 “BaggageClaim”的地方,就是行李提取處,并不是丟了行李要求賠償的地方。所以索賠應是順理成章的權利主張。我國工程師認為這種事很難辦,要大家認陪,很難接受,賠錢小事,面子事大,這種觀念是非常錯誤的,要與國際接軌,必須轉變觀念。外國人法制觀念強,一切按合同辦事,他們理解的承包商提出的“Claim”是應該給予承包方根據合同所規定的“增量”與“增值”。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不存在要他們承認錯而難以再相處的問題。只要“事出有因,查有實據,索價合理”,他們就認賬。而錢給多少恰巧是認賬的主要考慮。若是由于甲方的失誤以致造成乙方的損失,這才含有賠償的意思,但從承包方來講,也是根據合同的一種權利要求,仍然可以包含在Claim的詞義中。通常為區別起見,特點標明是“補償要求”(ClaimofIndemnity)或叫“損失賠償”(ClaimofDamages)。
明白了索賠的含義,我們就不會為發生在小浪底工程中的索賠現象而疑惑不解。實際上我國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也有不少成功索賠的例子。索賠實例之一:中冶尼日利亞合營公司承攬的NKDWS工程,在1983年7月簽約,合同額為2000萬美元,合同期為29個月。合同執行結果,合同拖延12個月,實際收款額達到了2330萬美元,超收330萬美元,其中依靠索賠增加的款額為303萬美元,占合同總額的 15.15%;索賠實例之二,我國某公司在中東某國承包了一項住宅工程,合同額為5000萬美元,合同期為2年,工程于1981年5月26日開工,結果到 1987年7月完工,拖期4年,在此情況下,公司于1983年專門成立了索賠班子,經過4年多的艱苦努力,認真準備索賠論證資料,仔細計算索賠款項,通過對業主的索賠,最后業主不僅免除了罰款,而且還支付給我方一筆可觀的變更工程款和附加費用,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如果沒有索賠,我方經受的經濟損失將十分慘痛。
2、索賠的內容
2.1合同的索賠合同一旦簽定,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受法律保護。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圍很寬,最主要的是合同條件、技術規范說明、圖紙和工程量表。在索賠案例中,有關合同條件、工程量和價格表方面出現的問題較多。有關合同條件的索賠內容常見于以下兩個方面。
2.1.1合同文件的組成問題引起索賠合同是在投標后通過雙方協商修改最后確定的,雙方簽字的合同協議書中表明業主已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標書,即接受了投標書的內容和標價,如果未注意到投標書中某處附有說明的條件,這些說明就有可能被視為索賠的依據。例如,承包商的報價單中鋼材項注明是采用當地的某一型號鋼材,在施工中由于鋼材質量問題被監理工程師拒絕使用,承包商不得不買進更高質量的鋼材,因出現了鋼材差價,承包商會提出索賠。
2.1.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現為合同文件規定不嚴謹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這不僅包括商務條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術規范和圖紙中的缺陷。對此,監理工程師有權作出解釋,但如果承包商執行解釋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長,則有權為此提出索賠。
2.2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引起的索賠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損失時,承包商有權向業主要求給予補償。
2.2.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的經濟損失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承包商還有權向業主要求順延工期,也就是說提出“工期索賠”要求。
2.2.2特殊風險合同文件中規定應有業主承擔責任的戰爭爆發等5種風險發生時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嚴重的,承包商除可以獲得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潤、中斷施工的損失、修復和重建費用外,還有權獲得施工機具、設備的撤離費和合理的人員遣返費。
2.2.3不利自然條件不利自然條件是指即使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利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資料和通過現場勘察也無法合理預見到的不利施工條件。如施工中遇到豐富地下水、地質斷層、天然溶洞、沉陷等,影響到改變原定的施工方法、降低施工速度或增大工程量,承包商可要求工期和費用的索賠。
2.2.4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或構筑物只要是施工中遇到合同文件中未注明的地下文物或構筑物時,監理工程師應按變更工程處理,承包商有權提出工期和費用的索賠。
2.3設計圖紙或工程量表中的錯誤引起索賠交給承包商的標書中圖紙或工程量表有時難免會出現錯誤,如果由于改正這些錯誤而使施工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承包商有權提出工期和費用的索賠。這些錯誤包括:(1)設計圖紙與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2)現場條件與設計圖紙要求相差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3)純粹的工程量錯誤。
即使是總價合同,如果工程量有較大出入,承包商也有權提出索賠。
2.4業主應負的責任項目施工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業主違約或推遲某一事件的發生,他應承擔部分責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
施工組織:房建,市政,道橋,水利,巖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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