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內蒙古會計從業考試監考規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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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考人員應當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監考期間不得從事監考以外的其他行為。
第三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帶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監考標志。監考人員應當在開始考試前4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檢查考場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條 開始考試前3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并完成下列事項:
一、監督考生將所攜帶書寫筆、計算器、背包、移動硬盤、u盤、書籍、紙張、筆記、報刊、通訊工具、電子記事設備等物品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考生如果將以上物品帶入考場座位的均按違紀處理;
二、對考生本人所攜帶的準考證、二代身份證進行逐一核對,經二代身份證閱讀器讀取身份信息后進行現場拍照,檢查二代身份證照片、現場拍照的照片、報名時上傳的照片是否與本人相符,確認相符后允許考生入場并對號入座。如果發現不附,應拒絕入場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三、向考生宣讀或播放《內蒙古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五條 無紙化考試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操作。
第六條 在進行考試操作過程中,如出現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網絡故障、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時,應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如出現嚴重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的,要及時向考試管理機構匯報。
第七條 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當逐一對考生本人與考場底冊照片、二代身份證照片、準考證照片和計算機顯示的照片逐一核對,再次確認是否與本人相符。如果發現不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八條 監考人員對考生提出的有關涉及試題的問題,不得進行解釋或答復。
第九條 監考人員對在考試中途確需暫時離開考場的考生,必須有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前往方可。
第十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應組織考生有序退場并逐一檢查考生是否交卷,如發現考生沒有完成交卷,監考人員應操作考生計算機代為考生交卷,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如實、詳細記載。
第十一條 監考人員應當根據考試情況,如實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并由監考人員共同簽字。對于考生出現的異常情況進行處理,應當詳細記錄該考生的姓名、身份證號、事件具體內容及處理結果;對于考生的違紀行為,應當詳細填寫違紀考生的姓名、身份證號、違紀事實,并附有關證據,由考生本人簽名后,向考試管理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監考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的《考場情況報告單》送交主考驗收,再交存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考點技術維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當堅守崗位,認真監考。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在考試期間所在的考場內必須關閉通訊工具,不準有吸煙、聊天、看書、讀報等與監考無關的行為,不得向外界泄露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 監考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按《內蒙古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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