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管理基礎與法規備考資料49


(四)土地權利制度建設
現行《土地管理法》頒布于1986年,其間歷經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基本確立了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土地權利制度。《物權法》將土地物權劃分為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他物權,而土地他物權又可分為土地用益物權和土地擔保物權,由此而構建了全新的土地權利制度。
土地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土地擔保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
(五)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1.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
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包括:①國家所有者與集體所有者之間的權屬爭議;②集體所有者之間的權屬爭議;③國有使用者之間的權屬爭議;④集體使用者之間的權屬爭議;⑤國家所有者與集體使用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2.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受理范圍和管轄
(1)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包括: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2)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包括:①跨縣級行政區域的;②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包括:①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②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③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④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⑤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4)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包括:①國務院交辦的;②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3.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程序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權屬爭議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申請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1)當事人協商解決。(2)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處。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糾紛,一般采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屬于行政調解,具有行政效力。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程序是:
(1)申請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經協商解決不了的,由當事人依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并提交意向申請書。
(2)受理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3)調查
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
(4)調解
土地權屬爭議調解應堅持以下要求:①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 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②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5)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應堅持以下要求:①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②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③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例題1:土地所有權利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其中,單位之間的爭議,由( )處理。(2008年試題)
A.縣級人民政府
B.市級人民政府
C.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D.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例題2: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爭議案件是( )。(2011年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試題)
A.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B.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C.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D.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E.單位與單位之間的
答案:BD
解析: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包括:①跨縣級行政區域的;②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例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 ( )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A.3
B.6
C.9
D.12
答案:B
解析: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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