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解析:合營企業的董事會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
(1)董事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相關鏈接】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不得超過3年。
(2)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相關鏈接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相關鏈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簡答題)
【相關鏈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
【相關鏈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
(5)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相關鏈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有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6)董事會的特別決議
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①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③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④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B.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C.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開
D.合營企業資產抵押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答案】AC
【解析】(1)選項B: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2)選項D:“資產抵押事項”僅限于“合作企業”董事會。
4.董事會的職權(2008年多選題)
(1)審議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
(2)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及其職權和待遇。
(3)修改企業章程、注冊資本的增減等特別決議事項。
(4)對出資的對外轉讓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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