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標師考試教材招標法律法規與政策7.1
更新時間:2013-08-15 1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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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招標師考試教材招標法律法規與政策7.1
第7章 招標投標爭議的解決
7.1招標投標異議(掌握)-注意異議的主體、內容、程序
7.1.1招標投標異議的當事人
異議的主體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被異議人為招標人
1)招標投標異議的內容
對違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提出異議
是投訴的前置程序
2)招標投標異議的時限要求
資格預審文件: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招標文件截止前10日提出
開標:現場提出,現場答復
評標結果異議:在中標公示期提出,3日內答復
7.1.2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標質疑的要求
1)質疑的主體:享有權利與義務供應商
2)質疑的內容: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條件
3)質疑答復的時限要求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投標人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4)質疑答復的形式要求:--書面形式
5)不服招標投標質疑答復的處理---投訴
質疑人如果對質疑答復沒有不同意見,則本次爭議處理完畢。《政府采購法》第55條規定,質疑人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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