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價師考點: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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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終止
1.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終止是隨著特定法律事實發生而發生的,是合同關系的消滅,不可能恢復。
2.合同終止的原因
(1)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是債的清償,是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2)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類。
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雙方協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條件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標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我國目前的提存機構為公證機構。有下列情況,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4)債權債務同歸一方。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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