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師《中級財政稅收》第8章基礎講義:稅收措施


(四)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掌握)――預防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如果納稅人在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對該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①凍結存款: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執行稅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圍: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條件
①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②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掌握)
(1)稅收強制執行的內容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①扣繳稅款: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注意稅收強制執行與稅收保全措施的異同
① 時間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
②對象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強制執行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③措施不同
注意稅收強制執行的物品范圍
【例題?單選題】稅務機關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的物品是( )。
A.高檔消費品
B.金銀首飾
C.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D.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
【答案】D
【解析】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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