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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三級理財規劃師重點精講:商標專用權

更新時間:2013-07-30 19:05: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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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大家提供2013年助理理財規劃師重點精講,供大家參考之用,詳見下文

  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已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權利。

  1)商標

  商標是商品和商業服務的標記,它一般用文字、圖形、符號或者用文字和圖形的組合來表示,并且將其置于商品表面、商品的包裝或者服務的場所中。商標通常分為以下幾類:商品商標是最常見的商標,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標記,又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服務商標是用以標示和區別無形商品即服務、勞務,適用這種商標的多為從事餐飲、賓館等服務的經營者。如無特別規定,商標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集體商標是以團體、協會、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其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其組織成員資格的標志;證明商標是由對某種商品、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服務的特定品質的標志。

  2)注冊商標

  現行《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我國實行自愿注冊原則,未注冊商標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護。為了加強與國計民生休戚相關的少數商品商標的管理,我國對這些商品商標實行強制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根據有關規定,目前,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且對必須注冊的商標,未注冊就生產銷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3)商標權的主體

  商標權的主體即商標權人,是指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并享有商標權的人。在我國,商標注冊申請者必須是依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經濟責任的企業、個體工商業者、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符合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4)商標權的客體

  商標權的客體是指注冊商標,包括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注冊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①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構成要素,即由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共同構成;②商標設計必須具備顯著標志,便于識別;③商標使用的不是法律禁用的文字、圖形。

  同時,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問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紅十字”、 “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核準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如“味精”牌掛面.“葡萄’’酒和“桔子”糖等都是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也不能做商標;“健康”牌香煙,是夸大宣傳并有欺騙性的也不能做商標。

  5)商標權的內容

  商標權的內容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①商標權人的權利。

  a)獨占使用權。

  即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商標權人即享有在注冊商標的范圍內完全獨占使用其商標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或相近似的商標。

  b)轉讓權。

  即商標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商標權轉讓給他人。商標權轉讓后,原商標注冊人的一切權利喪失,轉移給新的商標權人。

  c)許可權。

  即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對注冊商標僅享有使用權,商標所有權仍屬原商標注冊人。

  d)商標投資權。即商標權人有權將其注冊商標作價投資,投資作價由雙方協商議定。

  ②商標權人的主要義務。

  a)確保使用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確保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并且必須在該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b)繳納規定的各項費用。

  6)商標權的保護期限和保護范圍。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期滿后仍可續展。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縱使當事人有過失,對方有損失,也不發生違約責任,應為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兩個:

  其一,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的發生以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形態,是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特點,對違約行為所做的分類。一般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不履行、逾期履行、不適當履行和受領遲延幾類。

  其二,主觀過錯。過錯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并未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關于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爭論。所謂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除了以賠償損失、實際履行等方式外,還有兩個比較常用的,一個是違約金。還有一個是定金。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合同責任形式。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于其他責任形式。

  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

  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

  對于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對于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②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合同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合同責任為前提。

  ②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③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責任形式。

  ②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

  ③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受害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④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法定損害賠償遵循完全賠償原則和合理預見規則.

  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性、從屬性、附條件性。

  (4)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預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時,應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的基本性質是預定的賠償金。它是當事人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前確定的(一般在訂立合同時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時,才適用賠償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應履行給付數額內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與違約金是在違約發生之后的償付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之前的一種給付。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具有預交違約金的性質,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如果二者并用,違約人會同時承擔兩種性質相同的違約責任,產生不公平的后果。因此不能并用.而由被違約人擇其一適用。被違約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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