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點:工程變更的內容與管理
工程變更的內容與管理
1.工程變更的基本要求與范圍
1)基本要求
(1)工程變更主要是指針對承包人在投標時所依據的合同文件而進行的變動。
(2)工程變更只能是在原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內變動,并且不能降低工程項目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
(3)工程變更應使合同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應該是技術上可行、可靠,費用合理,施工工藝不宜復雜,一般不應影響工期。
(4)沒有監理工程師簽發的變更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變更。
2)工程變更范圍
根據《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條款第51.1款的規定,工程變更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中任何工程量的增、減;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單項工程;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質、質量或種類;
(4)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幾何尺寸;
(5)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6)改變任何分項工程的施工次序或時間安排。
2.工程變更的受理、審批程序
(1)提出變更申請
工程變更一般由承包人提出。業主、監理工程師以及項目相鄰第三方也可以提出工程變更的要求。
(2)審查變更理由是否成立
一般由監理工程師逐級審查工程變更是否成立。
(3)編制變更文件
由監理工程師與提出入共同編制變更文件,包括變更設計圖紙、計算書、所采用的技術規范和標準,變更工程量清單等。
(4)審批工程變更
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委托授權,或自己審批報業主備案,或自己審核簽注意見后報業主審批。
(5)簽發變更指令、實施變更
3.變更工程的估價
1)單價的確定
(1)采用工程量清單單價
①直接套用;
②間接套用(適當換算后采用);
③部分套用。
(2)協商定價
如果不能套用清單單價,則由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定價。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監理工程師定價。
2)調價規定
(1)根據《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條款第52.2款的規定,當工程變更數量較大(變更工程的“金額”或“合價”超過合同價2%,且變更工程量超過或少于清單工程量的25%時),應對該支付細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予以調整。
(2)根據《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條款第52.3款的規定,如果在簽發交工證書時發現合同價格的增、減超過“有效合同價格”的15%,且是由于變更所致,則應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上述兩類調價,均只對超過規定范圍的部分進行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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