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點: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組成
FIDl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推薦用于由業主或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筑或工程項目。這種合同的通常情況是,由承包人按照業主提供的設計進行工程施工,但該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人設計的土木、機械、電器和(或)構筑物的某些部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包括施工合同的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
1)通用條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的通用條件是固定不變的,無論是工業與民用建筑施工、水電工程、路橋工程、港口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都適用。通用條件共分20大項247款。其中20大項分別是:一般規定;業主;工程師;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員工;生產設備、材料和工藝;開工、延誤和暫停;竣工檢驗;業主的接收;缺陷責任;測量和估價;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和支付;業主提出終止;承包人提出暫停和終止;風險和責任;保險;不可抗力;索賠、爭端和仲裁。
2)專用條件
FIDIC在編制合同條件時,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作了充分而詳盡的考察,從中歸納出大量內容具體、詳盡的合同條款,組成了通用條件。但僅有這些是不夠的,具體到某一工程項目,有些條款應進一步明確,有些條款還必須考慮工程的具體特點和所在地區的情況予以必要的變動,專用條件就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而設立的。通用條件與專用條件一起構成了決定一個具體工程項目各方的權利、義務和對工程施工的具體要求的合同條件。
3)專用條件中條款的出現可能起因于以下原因
(1)在通用條件的措辭中專門要求在專用條件中包含進一步的信息,如果沒有這些信息,合同條件則不完整;
(2)在通用條件中說到在專用條件中可能包含有補充有關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沒有這些補充,合同條件仍不失其完整性;
(3)工程類型、環境或所在地區要求必須增加的條款;
(4)工程所在國法律或特殊環境要求通用條件所含條款有所變更,此類變更一般是在專用條件中說明將通用條件的某條或某條的一部分內容予以剔除,并根據具體情況給出適用的替代條款,或者條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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