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關于印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財會規[2013]9號)
各市、州、省直昔市,林區、縣(市、匠)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湖北省畚計從業資格營理實施辦注》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湖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各市(州)、區(縣)財政局為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省財政廳指導和監督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的具體分工按下列規定實施: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單位所在地,或者戶口所在地、居住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頒發和管理。
中央和省屬在漢單位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則上由省財政廳頒發和管理;其他中央在鄂和省屬單位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則上由所在地財政部門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選擇考試管理機構,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會計從業資格三門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報考。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三門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全部通過。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相關材料,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相關培訓后,才能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委托書。
第十一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考試考務規則,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督檢查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具體報考辦法、考務規則等考試相關要求另行制定。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第十二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湖北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負責印制和管理。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和頒發。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本省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將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組織安排好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七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八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建立電子檔案,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十九條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八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信息變更。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本省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按第五條規定,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轉登記。
持有非本省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本省,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按第五條規定,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持證人員提供的材料審核確認后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調往本省以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相關材料,到調入地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后6個月內未辦理換證手續的,需通過相關培訓后,再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五條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六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九條 參加或代替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和其他考生等嚴重違紀的,取消其考試成績,并視情給予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通報所在單位等處理;已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一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經省財政廳審核、公示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經省財政廳審核、公示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2005年4月5日發布的《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鄂財會〔2005〕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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