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師考試《審計相關知識》輔導:行政處罰法(3)


三、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1.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2.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除外原則。如果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管轄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4.指定管轄。行政機關對管轄發生爭議時,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示例】
申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盜版光盤經過丙地運輸到丁地進行銷售。對申某的違法行為要進行處罰,誰有管轄權?( )
A.甲地依法享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B.乙地依法享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C.丙地依法享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D.丁地依法享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答案】BCD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并行原則。
2.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可以依法給予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放縱犯罪。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罰款1元,折抵罰金1元。
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年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單行法律另有時效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示例】
1.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 )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B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三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示例】
某企業接到該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通知后,將賬外銷售應繳納的10萬元增值稅主動繳納,對該企業應( )。
A.不予處罰 B.從輕或減輕處罰
C.從重處罰 D.加重處罰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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