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師考試《審計相關知識》輔導:行政處罰法(1)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措施。
1、行政處罰種類見下表:
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法學理論上,行政處罰劃分為:申誡罰、財產罰、能力罰、人身罰。
1.申誡罰也稱聲譽罰,如警告;
2.財產罰是剝奪違法當事人某些財產所有權的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能力罰是剝奪或者限制違法當事人某些行為能力和資格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
4.人身罰是一定期限內剝奪違法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如行政拘留。
【示例】
1.行政機關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為屬于( )。
A.執行罰 B.行政強制執行 C.行政征收 D.財產罰
【答案】D
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有:(2008年考題)
A.警告 B.罰款
C.吊銷營業執照 D.責令停產停業
E.行政拘留
【答案】ABCD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1、法律設定權
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設定權
(1)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處罰。
(2)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
(1)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2)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4、國務院部委規章的設定權
(1)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3)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5、地方規章設定權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一般稱為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
(2)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可以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行政處罰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示例】
1.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 )。(2006年試題)
A.責令停產停業 B.暫扣營業執照
C.吊銷營業執照 D.行政拘留
E.沒收違法所得
【答案】ABE
2.2008年5月2日,盧某因協助外國人非法進入我國國境,被主管公安機關處以5日拘留。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這項處罰應當由( )這種規范性文件設定。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D.規章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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