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轉發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財政局、各新區發展和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幾點實施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執行中有問題,請及時跟我們反映。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按照《辦法》的規定執行,原《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按照《辦法》規定,我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2013年7月1日起增加有效期,會計從業人員須于有效期屆滿前半年內到所屬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延續有效期)的手續。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到2019年7月1日止;2013年7月1日(含)后取得或換證 (延續有效期)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取得之日起6年。
三、在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中,2013年7月1日前已經取得1科或2科合格的考生在2013年第三次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時給予一次累計三科合格機會。此前未取得任何科目合格的考生和第三次考試后仍未達到三科合格的累計考生必須按73號令要求實行三科考試一次性通過的政策。我市考試科目不包括珠算。
四、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政策、建設和維護全市會計從業人員管理系統及監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印制,各區財政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業務。
五、各區財政部門應當按屬地原則受理本地區單位(工商注冊地)人員、本地區學習人員、本地區居住人員等前來辦理會計從業資格相關業務申請,并對許可程序和許可決定負責。
六、會計從業資格領證、變更、調轉、補發等業務辦理流程暫時沿用《關于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許可后續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深財會〔2008〕22號)要求,待我市會計人員日常業務網上預約辦理系統完成后另行發文實施新流程。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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