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構造對房屋裝修技術的要求
更新時間:2013-06-27 14: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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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構造對房屋裝修技術的要求
(1)不得在混凝土面孔板上鑿洞、打眼、吊掛頂棚及藝術照明燈具。新做房屋吊頂的支點應設在周邊的墻體上,平房吊頂必須預留檢查口。
(2)在隔斷墻上粘貼瓷磚應用建筑膠作為膠結材料,用水泥砂漿粘貼時,必須將原抹灰層勻涂。
(3)在粘貼廚房、衛生間地面裝飾材料前,必須對基層做防水處理,并按規定辦理蓄水24 h檢驗合格的簽認手續。
(4)陽臺欄板及地面不得粘貼除塑料地板磚、硬木板以外的裝飾材料,封閉陽臺宜采用房屋所有人同意使用的材料,由專業施工隊伍施工,油飾顏色應與樓房整體顏色相協調,以確保樓房立面效果及安裝質量。
(5)未經房屋安全鑒定站(室)鑒定的房屋裝飾,其承重墻(18 cm以上厚磚墻、12 cm以上厚混凝土墻)、共用部位隔斷墻、外磚護墻、抗震墻體上不得隨意掏墻、打洞、剔槽,不得擅自拆改。
(6)衛生間的蹲坑改坐便器,不得隨意變動下水排水甩口位置。
(7)室內裝飾要保證煤氣管道和設備的安全要求:電氣管線及設備與煤氣管水平凈距不得小于10 cm;電線與煤氣管交叉凈距不小于3 cm。
(8)房屋裝飾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鄰里生活。
(9)房屋裝飾要符合規劃、供暖、供熱、煤氣、電力等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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