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經驗


現在我以自已在工程合同管理及招投標中的實踐經驗,來和大家探討一下這個問題,以期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一、合同總價的確定
目前在建安工程方面大至存在以下幾種形式:
(1)據實結算的合同類型:該類型的合同,合同總造價以雙方最終核對確認的工程預算為準,施工單位風險最小,幾乎所有市場風險全部由發包方承擔。
缺點是:①、在招標時發包方的選擇范圍小、往往最終確定的造價比較偏高;②、由于在前期雙方很難對工程總造價取得共識,可能因此影響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進展步履維艱;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一旦出現信用危機,對總造價的核對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此類合同的優點:①、招標程序簡單迅速,雙方僅約定一個優惠幅度,既可進場組織施工。非常適于工期緊、工序簡單、總金額小、雙方以前有良好的合作基礎的施工項目,應用范圍包括區內道路、管網等配套工程。
(2)合同造價一次包死的類型:一般情況下,該合同造價以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為合同總造價,工程結算時除工程量變動外其余均不調整。此類合同的缺點:①、施工單位承擔的風險很大,合同在施工單位的潛意識中是一個不平等條約,雙方很難建立長期穩定的戰略合作關系。往往發包方的每一個工程都必須進行招標才能選定施工隊;②、在市場價波動較大時,施工單位有可能承受不了市場的沖擊,而致使工程擱淺,最終造成承發包雙方兩敗俱傷。此類合同的優點是:①、雙方對合同總造價都有了一個十分明確的目標,給工程款支付及最終結算帶來了最大的便利。該類型合同比較適合工期較短的項目。
(3)除雙方約定的材料品種據實調差外,總造價基本包死。這種模式為第二種模式的合理補充。此類合同的優點是:①、在招標時,由于施工單位風險的部分化解,能在施工單位中間加大競爭,比較有利于降低造價;②、這種合同模式下雙方風險共擔,有利與雙方合作關系的建立。對一些較大型的項目比較適用,如多層住宅樓、小高層住宅樓等,可采用鋼材、水泥據實調差,其余材料不調差的模式。
(4)裝飾工程我做的較少,沒有太多的經驗。與同行人員交流時,普遍感覺太黑暗了,管理起來真的是很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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