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規程和案件審議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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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擬定的《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規則》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國法[2008]71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廈門市、南靖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和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0]27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制定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審議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由委員15名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12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法制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老師學者、專業人士等擔任。
行政復議委員會中的老師學者、專業人士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可續聘。
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或需調整時,應當及時補充或調整。
第四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法制局。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組織行政復議案件調查、聽證;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行政復議案件初審意見;組織行政復議委員會會議;負責行政復議委員會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通過召開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體會議和案件審議會議開展工作。
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研究制定行政復議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其他相關工作。
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負責審議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七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會議由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九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體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通知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
第十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應當有5名以上單數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參加。
召開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的程序,按照《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職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維護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形象和聲譽;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審議、合議情況或相關情況,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不得以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經費,納入市法制局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中的老師學者、專業人士委員,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其參加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 本規程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規則
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
(2011年2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行政復議案件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并提出初審意見后,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
(一)事實認定存在較大爭議的;
(二)依據適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群體性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四)其他重大、復雜和疑難的。
一般性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審理。
第三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由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應當有5名以上單數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參加。
第四條 參加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的委員名單,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案件性質、委員專業特長等情況確定。
第五條 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審議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出《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
第六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等送交參加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的委員。
參加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的委員認為需要查閱待審議的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可向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供。
第七條 參加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擔任過案件的代理人,或者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過代理人;
(三)為案件當事人提供過咨詢,或者與當事人、代理人討論過案件;
(四)與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職不滿兩年;
(五)擔任案件當事人法律顧問或者曾擔任案件當事人法律顧問離任未滿兩年;
(六)與案件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委員的回避,由主任或授權副主任決定;副主任的回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市長決定。
第八條 參加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的委員,不得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間接方式同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討論有關案件情況,接受其請客、饋贈或其他利益。
第九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由;
(二)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匯報案件初審情況;
(三)主持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
(四)委員發表審議意見;
(五)委員進行合議。
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審議案件,應當制作《案件審議會議記錄》。
第十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通知被申請人列席。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向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匯報案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證據;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四)案件爭議焦點;
(五)案件初審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時,過半數委員認為有必要對該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聽證或者補充調查取證的,主持人應當決定延期審議,待聽證或者補充調查取證結束后繼續審議。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議會議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時,實行合議制,審議意見以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案件審議會議形成的審議意見,以市政府名義制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加蓋市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作出撤銷、變更決定的,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作出維持決定或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的,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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