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屬工業企業搬遷統籌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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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經委、財政局擬訂的《杭州市市屬工業企業搬遷統籌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市屬工業企業搬遷統籌資金管理辦法
為深入推進城區市屬工業企業搬遷改造工作,加快企業發展步伐,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區部分工業企業搬遷工作的若干意見》(市委辦[2006]14號)精神,設立市屬工業企業搬遷統籌資金(以下簡稱搬遷統籌資金),并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資金來源
(一)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工投集團和其他主體做地的市屬工業搬遷企業原址地塊,規劃可單獨出讓的,其出讓收入的45%部分,在扣除有關規稅規費、支付該企業搬遷補償資金等做地成本后的結余部分作為搬遷統籌資金;規劃不能單獨出讓的,按照規劃確定范圍的平均出讓率計算原址地塊的出讓面積,其出讓收入的45%部分,在扣除有關規稅規費、支付該企業搬遷補償資金等做地成本后的結余部分作為搬遷統籌資金。
(二)市政府明確的其他資金。
二、資金籌集
市屬工業搬遷企業原址地塊出讓后,由做地主體提供搬遷企業補償金等相關費用憑證,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做地主體將相關地塊出讓收入45%部分扣除做地成本后的結余部分分期轉入市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三、資金使用范圍
(一)用于彌補工業企業搬遷原址地塊出讓收入的45%不足以支付企業搬遷補償金的缺額部分。
(二)用于解決市屬工業企業搬遷困難的支出。
四、資金審批和撥付
(一)由相關做地主體向市工業項目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企業搬遷協議等相關資料。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報領導小組研究。
(三)除必須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事項外,其他事項經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后,由市財政局通過財政專戶撥付資金。
五、資金監管
搬遷統籌資金賬戶設在市財政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按照財政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對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除追回資金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本辦法由市經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經委
市財政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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