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模擬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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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告判讀題
(一)
1.報告中估價對象的最佳利用方式不恰當。存在的問題
(1)不符合政策(別墅類高檔住宅為國家禁止產業用地)。
(2)不合法(規劃批準為多層住宅)。
2.估價報告中可以作為判斷土地最佳利用方式的指標或者因素
(1)設計批復。
(2)用途為多層住宅小區。
(3)容積率1.5。
(4)建筑覆蓋率小于或等于35%。
(5)環境狀況表明很適合修建住宅。
(6)地質狀況表明只適合修建多層住宅。
(7)本區域對多層住宅需求較大。
3.如果采用市場案例分析確定,在選擇案例時的要求
(1)多層住宅用地。
(2)位于本區域(或同一市場圈等)。
(3)近期(不超過3年)。
(4)正常銷售。
(5)規模相當。
(6)檔次相當。
(7)其他合理答案。
4.不動產開發前期費用中不應計入的項目
(1)電纜鋪設費用。
(2)排水管道費用。
5.總售價、建造成本、銷售費用、利息、利潤的計算式
(1)總售價=3500元/m2×35000m2。
(2)總開發費用=[700+(2450+2103.97+227.70)]萬或:建造成本=700元/m2×35000m2。
(3)銷售費用=12250萬元×8%。
(4)利息={[(P+700)×(1+6.03%)2-1] +(2450+2103.97+227.70)×[(1+6.03%)2/2-1]}萬元。
(5)利潤=(P+700+2450+2103.97+227.70)萬元×24%。
(二)土地估價報告改錯題
土地估價技術報告中存在的主要錯誤:
第一部分總述
(1)估價依據中,缺少估價對象土地證書或權屬證明。
(2)估價依據中,“××省關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提法太籠統,未說明與本次評估有關的
法律、法規是哪些。
(3)估價定義中,未說明是什么權利的土地價格。
(4)估價結果中,缺少樓面地價。
(5)缺少“估價結果一覽表”。
(6)需要特殊說明的事項中,缺少估價假設條件、資料來源、估價結果有效的條件等事項的說明。
第二部分估價對象描述及地價影響因素分析
(7)土地位置狀況中,缺少土地用途、土地級別的描述。
(8)土地權利狀況中,缺少他項權利狀況的描述。
(9)建筑物狀況描述不詳。
(10)地價影響因素分析中,缺少一般因素的描述。第三部分土地估價
(11)估價原則中,缺少與本次估價方法緊密相關的替代原則、預期收益原則等。
(12)未說明估價方法選擇的依據。
(13)收益還原法中,租金與價格概念混淆,“比準價格”應為“比準租金”。
(14)未說明客觀租金計算方法的選擇依據。
(15)折舊中耐用年限不能直接用房屋使用年限60年。
(16)出租總費用中漏計稅費項目。
(17)未說明綜合還原率確定的過程及依據。
(18)總樓價計算中的使用年期應為土地的使用年限40年,而不能用房屋剩余使用年限45年。
(1 9)收益還原法估價結果無單位地價。
(20)市場比較法的基本情況表中,估價對象的用地面積、重置單價與報告前面的敘述不符。(21)市場比較法中,缺少比較因素選擇的程序。
(22)比較因素中還應有容積率等的修正。
(23)未說明地價指數的來源依據。
(24)估價對象與比較實例C的交易時間相同,但確定的地價指數不一致。
(25)未說明由三個比準價格確定土地單位面積地價的方法及原因。
(26)地價的確定中,描述是采用兩種方法估價結果的算術平均數,實際計算則采用的是加權平均數。
(27)地價的確定中,估價結果無大寫。第四部分附錄
(28)缺少估價對象房屋產權證。
(29)缺少估價對象位置示意圖(30)缺少估價機構工商營業執照。
(31)報告的文字描述不夠規范,如:“可比實例”、“房屋占地地價”等不規范提法;以及將估價對象的許多基本情況不在“估價對象描述”中介紹,而在收益還原法中作較多的描述。
(三)土地估價報告改錯題:土地估價技術報告中存在的主要錯誤及其致錯原因第一部分總述
(1)估價依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土地估價報告規范格式(2002)》的通知([20011國土[籍]字第
180號)是舊的土地估價報告規范格式,不應作為估價依據。
(3)估價依據缺乏土地估價技術規程。
(4)地價定義不清楚,未明確待估宗地的設定用途、年期、土地開發程度等內容。
(5)使用說明中,待估宗地的土地面積、土地權利狀況等應以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為準。
(6)土地估價技術報告,,供委托方的上級主管部門使用為錯誤說法,“土地估價技術報告”應供土地管理部門進行估價報告審核或備案以及估價機構存檔用。
(7)缺少土地估價師簽字欄。
第二部分估價對象描述及地價影響因素分析
(8)估價對象描述中,待估宗地的容積率應為0.81。第三部分土地估價
(9)成本逼近法的計算公式有誤。
(10)成本逼近法中,稅費不應包括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11)成本逼近法中投資利息計算錯誤,土地開發費的計息期應為半年,正確的計算公式應為:投資利息=土地取得費及有關稅費×開發周期×5.85%+土地開發費×開發周期×1/2×5.85%。
(12)投資利潤計算錯誤,計算投資利潤時,投資利息不應計算利潤。
(13)計算增值收益時,應以成本價格乘以一定的增值收益率,成本價格應包括投資利息。
(14)增值收益率有打印錯誤。
(15)成本逼近法計算待估宗地的價格有誤,計算結果是無限年期的價格,應進行土地使用年期修正,修正為50年期的價格。
(16)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中,未明確基準地價的內涵,包括頒布日期、用途、基準地價、開發程度等。
(17)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中,待估宗地的容積率應為0.81,容積率修正系數為1.00。
(18)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中,待估宗地為國有劃撥土地,根據估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設定為最高出讓年限50年,與基準地價年限相同,不必進行年期修正。
(19)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中,期日修正系數有誤,未明確2005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間的地價變化情況。
(20)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計算結果有誤。
(21)地價的確定中,未說明結果確定方法的依據。
(22)地價確定中,兩種方法的權重和不等于1.0。
(23)估價結果中,總地價沒有大寫。
(24)缺少土地估價結果一覽表。第四部分附件
(25)缺少待估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26)缺少估價對象的照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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