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外部調查
更新時間:2013-06-19 11: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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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部調查,是指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方式的不同,外部調查可分為現場調查和函證。
第六章 審計取證方法
知識點九、外部調查
外部調查,是指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方式的不同,外部調查可分為現場調查和函證。
現場調查:是審計人員直接到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第三方注冊地或工作地進行實地調查;
函證:是審計人員為證明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所載事項而向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發函詢證。函證分為積極式和消極式。
積極函證要求收函單位對函詢事項無論與事實相符與否,都應給予復函。收到復函后,應同被審計單位賬面記錄核對,如有不符可再次發函詢證。
積極函證方法在手續上比較麻煩,但是能取得書面證據,提高審計證據的可信性。數額較大、有疑點的往來款項宜采取積極函證方法。
如果函證未得到回復,審計人員應采取其他替代方法予以查證。
消極函證只是在收函單位發現函詢事項與事實不符時,才予以復函。發函方經過一段時間未收到復函,則可認為所詢證事項與事實相符。消極函證所取得的審計證據不如積極函證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可靠。
外部調查的范圍:審計人員應當對銀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進行外部調查。了解余額、抵押、質押及擔保情況。對于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注銷的賬戶進行調查,防止被審計單位隱瞞銀行存款或借款。其他科目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外部調查。
外部調查的作用:由于外部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是由獨立于被審計單位之外的第三者提供的,因此具有較高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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