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114)


二、違約責任的一般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在某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后,非違約方有權要求其依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這就是關于實際履行的法律規定。
繼續履行必須建立在能夠并應該實際履行的基礎上。《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來源: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來源:
違約方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減少非違約方所受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町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重點解析]
1.應該準確掌握這三大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2.對于第110條的可以不繼續履行的特殊情形要掌握。
3.要對如何確定損失賠償額的范圍好好掌握。損失賠償額除包括實際造成的損失外,還包括預期可得利益(即通常人們理解的間接損失)。這里要注意應當是有違約方預見而不是由守約方預見。預見的時間應是合同訂立時。
三、違約責任的特殊承擔方式
1.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雙方違約,是指當事人雙方分別違反了自身的義務。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是由違約方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由違約方向非違約方各自獨立地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重點解析]
1.對于第120條和第121條這兩種特殊情形,我們只需要記住誰違約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了。至于違約之后的原因另行處理。
2.對于第122條,其實就是讓受害人選擇一個最能維權的途徑。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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