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98)


1Z302032 掌握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免責條款無效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就侵犯了對方的人身權,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就侵犯了對方的財產權。人身權和財產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如果合同中的條款對此權利予以了侵犯,該條款就是違法的條款,這樣的免責條款自然就是無效的。
[重點解析]
1.這五種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和后文中“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區別。
2.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個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損害國家利益,如果僅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而不再是屬于無效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這兩種法律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下位法的強制性規定。
4.無效的免責條款很適合命題,需要注意掌握。
1Z302033 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重點解析]
1.前面學習過的有效合同的四個條件有哪些?我們回憶一下: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2.當所簽訂的合同不完全符合這些條件的時候,就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可能有三個結果:
(1)是被撤銷,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2)是被變更,合同的內容趨于合理。
(3)是不變,也就是當事人不去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愿意按照原合同履行,則原合同有效。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依據《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重點解析]
1.對于上面這些構成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條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別是要和構成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對比記憶。
2.注意請求的對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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