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中級金融實務》精講筆記: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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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金融監管及其協調
第一節 金融監管概述
一、金融監管的含義與原則
(一)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屬于管制的范疇。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國家以經濟管理的名義進行干預。本文所說的金融監管,傾向于一般意義上的管制定義,是指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制定市場準入、風險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標準,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實施有效約束,確保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
(二)金融監管的目標
第一,實現金融業經營活動與國家金融貨幣政策的統一。
第二,減少金融風險,確保經營的安全。
第三,實現公平有效的競爭,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時期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即①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②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③調整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內部之間的關系,維護高效具有競爭性金融體系的運行;④維護公眾在金融業的正當利益;⑤維持貨幣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
(三)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六點:
1.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監管主體的獨立性是金融監管機構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基本前提。
2.依法監管原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金融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是確保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保證。金融依法監管包含三層含義:
一是國家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定地位和職責等;
二是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金融監管,即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通過立法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監管權力,并為其提供有效行使這些權利的法律保證,從而體現銀行監管的公正性、權威性、強制性;
三是金融機構應合法經營,依法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督,確保監管的有效性。
3.外部監管與自律并重原則
4.安全穩健與經營效率結合原則
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與發展是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
5.適度競爭原則
促進銀行機構間的適度競爭有兩層含義:
一是防止不計任何代價的過度競爭,避免出現金融市場上的壟斷行為;
二是防止不計任何手段的惡性競爭,避免出現危及銀行體系安全穩定的行為。
6.統一性原則
統一性原則指金融監管要做到使微觀金融和宏觀金融相統一,以及國內金融和國際金融相統一。
二、金融監管的理論
(一)公共利益論
該理論認為:監管是政府對公眾要求糾正某些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的不公正、不公平和無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種回應。監管被看做是政府用來改善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
(二)特殊利益論
該理論認為:政府管制為被管制者留下了“貓鼠追逐”的余地,從而僅僅保護主宰了管制機關的一個或幾個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對整個社會并無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過程中為特殊利益集團所“俘虜”了。
(三)社會選擇論
從公共選擇的角度來解釋政府管制,屬于公共選擇問題。管制制度作為公共產品,供給由政府提供,各利益主體是其需求者。管制者并不只是被動地反映任何利益集團對管制的需求,它應該堅持獨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標促進一般社會福利。
三、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
以監管機構設立的標志性事件為主線,將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分為五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1984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銀行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
(二)第二階段:1984--1991年,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出來成為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
(三)第三階段:1992--1997年,形成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的雛形。
1992年10月,中國證監會成立。
(四)第四階段:1998--2002年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負責監管全國商業保險市場。
1999年《證券法》頒布施行。
(五)第五階段:2003年至今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監會正式對外掛牌,履行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節 金融監管的框架和內容
一、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與方法
(一)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概括地說,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1.市場準入監管
市場準入監管是指銀行監管當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銀行機構進入市場、銀行業務范圍和銀行從業人員素質實施管制的一種行為。銀行監管當局對要求設立的新銀行機構,主要是對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存能力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具體是要求銀行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有符合最低額規定的注冊資本,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等。
市場準入監管應當全面涵蓋以下幾個環節:
(1)審批注冊機構
經銀行監管當局許可后,領取營業執照才能進行經營活動。
(2)審批注冊資本
設立金融機構的首要條件之一,是必須保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本來承擔可能的風險和虧損。
(3)審批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審批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是指在市場準入過程中,銀行監管當局應當對銀行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同意,其董事會不得進行聘任。確定任職資格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必要的學識水平,二是對金融業務的熟悉程度。一般有嚴重劣跡的人員不得擔任銀行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4)審批業務范圍
銀行機構經營的業務范圍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只是限制的范圍、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銀行機構須具備:①符合規定的銀行章程;②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額最低限額;③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和高級管理人員;④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⑤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例1?單選題】為承擔可能的風險和虧損,設立金融機構的首要條件之一是必須保證一定數量的( )。
A.注冊資本
B.固定資產
C.銀行存款
D.抵押物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必須以其資本來承擔全部的風險和虧損。因此,設立金融機構的首要條件之一,是必須保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本來承擔可能風險和虧損。因此,正確答案為A。
【例2?單選題】以下不屬于市場準入監管的是( )。
A.審批資本充足率
B.審批注冊機構
C.審批注冊資本
D.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市場準入監管應當全面涵蓋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審批注冊機構;二是審批注冊資本;三是審批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四是審批業務范圍。不含有審批資本充足率。因此,正確答案為A。
2.市場運營監管
市場運營監管是指對銀行機構日常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

(1)資本充足性
銀行資本是指可以自主取得以抵補任何未來損失的資本部分,主要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資本充足性的最普遍定義是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衡量銀行機構資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業的最低規范標準。衡量資本充足性還有其它許多標準,如資本存款比率、資本對負債總量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等。
根據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我國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之上,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為:

其中,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扣除項包括商譽、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核心資本扣除項包括商譽、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是指按照各種資產不同的風險權重比例計算的資產總量。
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資本充足率必須大于等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必須大于等于4%。
根據資本充足率的狀況,中國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三類: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和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
【例3?單選題】根據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是( )。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2)資產安全性
國際通行的做法是分為五類:即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損失貸款,通常認為后三類貸款為不良貸款。
資產安全性監管是監管當局對銀行機構監管的重要內容。資產安全性監管的重點是銀行機構風險的分布、資產集中程度和關系人貸款。資產安全性監管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分析各類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以及各類不良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
第二,監測銀行機構對單個借款人或者單個相關借款人集團的資產集中程度,又稱為大額風險暴露。
第三,監測銀行機構對關系人的貸款變化。
第四,監測銀行壞賬和貸款準備金的變化。(各項貸款準備金是否及時提足,對損失類貸款是否進行了及時的核銷)
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在我國衡量資產安全性的指標為信用風險的相關指標,具體包括:
其一,不良資產率,即不良信用資產與信用資產總額之比,不得高于4%。
其二,不良貸款率,即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得高于5%。
其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即對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得高于15%。
其四,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即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得高于10%。
其五,全部關聯度,即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于50%。
(3)流動適度性
銀行機構的流動能力分為兩部分:一是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現金頭寸,包括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存款,用于隨時兌付存款和債權,或臨時增加投資;二是在短期內可以兌現或出售的高質量可變現資產,包括國庫券、公債和其它流動性有保證的低風險的金融證券,主要應付市場不測時的資金需要。
對銀行機構的流動性監管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銀行機構的流動性應當保持在適度水平。
第二,監測銀行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
第三,監測銀行機構的資產變化情況,包括對銀行的長期投資、不良資產和盈虧變化的監督。
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我國衡量銀行機構流動性的指標主要有:
其一,流動性比例,即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于25%。
其二,流動負債依存度,即核心負債與總負債之比,不應低于60%。
其三,流動性缺口率,即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于-10%。
【例4?單選題】銀行的流動性不足通常源于( )。
A.資產大于負債
B.資產小于負債
C.債務人的違約
D.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匹配不合理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AB不是導致銀行流動性不足的原因,C雖然是導致銀行流動性不足的原因,但不是通常原因,只有D才是銀行的流動性不足的通常原因。因此,正確答案為D。
(4)收益合理性
對銀行機構的財務監管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對收入的來源和結構進行分析。
第二,對支出的去向和結構進行分析。
第三,對收益的真實狀況進行分析。(關注:應收未收利息,應付未付利息的提取情況,呆賬、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情況)
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我國關于收益合理性的監管指標包括:
其一,成本收入比,即營業費用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于35%。
其二,資產利潤率,即凈利潤與資產平均余額之比,不應低于0.6%。
其三,資本利潤率,即凈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平均余額之比,不應低于11%。
(5)內控有效性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管理目標,通過制定并實施系統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對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評估、控制、監測和改進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根據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中國銀監會對銀行內部控制的評價應從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和適宜性四個方面進行。充分性是指過程和風險是否已被充分識別;合規性是指過程和風險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關要求、得到明確規定并得以實施和保持;有效性是指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適宜性是指控制措施是否適宜。
內部控制評價應該遵循的原則包括:一是全面性,二是統一性,三是獨立性,四是公正性,五是重要性,六是及時性。
采取評分制。標準分是500。五部分各100,加總除以5,得到評價過程的實際得分。
3.處理有問題銀行及市場退出監管
(1)處理有問題銀行
有問題銀行是指因經營管理狀況的惡化或突發事件的影響,有發生支付危機、倒閉或破產危險的銀行機構。有問題銀行的主要特征是:內部控制制度失效;資產急劇擴張和質量低下;資產過于集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流動性不足;涉嫌犯罪和從事內部交易。
監管當局處置有問題銀行的主要措施有:其一,督促有問題銀行采取有效措施,制訂詳細的整改計劃,以改善內部控制,提高資本比例,增強支付能力。其二,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其三,協調銀行同業對有問題銀行進行救助。其四,中央銀行進行救助。其五,對有問題銀行進行重組。其六,接管有問題銀行。
(2)處置倒閉銀行
銀行倒閉是指銀行無力償還所欠債務的情形。廣義的銀行倒閉有兩種情況:一是銀行的全部資產不足抵償其全部債務,即資不抵債;二是銀行的總資產雖然超過其總負債,但銀行手頭的流動資金不夠償還目前已到期債務,經債權人要求,由法院宣告銀行破產。
處置倒閉銀行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其一,收購或兼并。不存在存款人損失的情況,因為所有存款都已經轉到倒閉銀行的收購或兼并方。其二,依法清算。存款人可能會面臨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損失。
(二)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方法
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方法有兩種,即非現場監督和現場檢查。如果從銀行的整體風險考慮,還應包括并表監管。在進行現場檢查后,監管當局一般要對銀行進行評級。
1.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監管當局針對單個銀行在并表的基礎上收集、分析銀行機構經營穩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種方式。非現場監督包括審查和分析各種報告和統計報表。這類資料應包括銀行機構的管理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各種業務報告和統計報表。
非現場監測有三個主要目的:第一,評估銀行機構的總體狀況。第二,對有問題的銀行機構進行密切跟蹤,以使監管當局在不同情況下采取有效監管措施,防止出現系統的和區域的金融危機。第三,通過對同組銀行機構的比較,關注整個銀行業的經營狀況,促進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
2.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內容一般包括合規性和風險性檢查的兩個大的方面。其中,合規性檢查是現場檢查的基礎。
3.并表監管
并表監管又稱合并監管,是指在所有情況下,銀行監管當局應具備了解銀行和集團的整體結構,以及與其他監管銀行集團所屬公司的監管當局進行協調的能力。包括境內外業務、表內外業務和本外幣業務。
4.監管評級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是銀行統一評級制度,即“駱駝評級制度”(CAMELS,Capital資本,Asset資產,Management管理,Earnings收益,Liquidity流動性,Sensitivity敏感性)。檢查主要是圍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經營管理能力、盈利水平、流動性及市場敏感性進行。
我國《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試行)》是在借鑒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銀行監管隊伍的實際情況設計出來的。它確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CAMELS+”的監管評級體系。即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資產質量、管理、盈利、流動性和市場風險狀況等六個單項要素進行評級,加權匯總得出綜合評級,而后再依據其他要素的性質和對銀行風險的影響程度,對綜合評級結果做出更加細微的正向或負向調整。
二、證券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證券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證券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第一層次――法律《公司法》
《證券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二層次――部門規章《證券公司檢查辦法》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
第三層次――監管規則
(二)上市公司監管
1.對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監管
2.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3.審計及評估業務監管
(三)證券公司監管
我國對于證券公司的監管框架主要包括證券公司市場準入、經營風險防范、從業人員監管、退出等機制。這部分主要的依據為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分別就證券公司的設立與變更、組織機構、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客戶資產保護、監督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責任做了詳細規定。
1.審批制的市場準入制度
我國證券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批制。
2.證券公司經營風險防范機制
第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有關隔離制度。
第二,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財務及審計的監管制度。
第三,內控制度的建設。
第四,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機構的職權。
3.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監管機制
一是建立了對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年檢制度。二是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建立高管人員保薦推薦制度。三是強化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持續培訓。
4.證券公司市場退出制度
三、保險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各方面的保險法律、法規根據其規范的法律關系而分為保險民事法律規范、保險行政法律規范和保險刑事法律規范三大類。
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保險民事法律規范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通過保險合同建立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以保險代理合同建立起來的平等主體間的保險代理權利義務關系等
保險行政法律規范保險監管機構與保險人之間的法律規范關系
保險刑事法律規范打擊保險活動中的各種刑事犯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及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保險業的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法律規范
(二)償付能力監管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的靈魂,也是保險監管的另一個最為重要的方面。從國際保險業監管的發展趨勢看,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或者正在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模式發展。
我國目前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標準使用的是最低償付能力原則,中國保監會的干預界限是以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與此標準的比較來確定。
首先,保險公司開業之前對其最低資本加以規定(全國性公司5億元人民幣,區域性公司為2億元人民幣),這是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須將其注冊資本的20%作為法定保證金存入中國保監會指定銀行,專用于公司清算時清償債務,同時規定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短期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直至達到總資產的6%。保證金和保險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風險緩沖基金。
其次,準備金規定。我國《保險法》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按有效人壽保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經營非壽險業務的,從當年自留保費中按照相當于當年自留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最后,投資監管。
保險投資收益是增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途徑。我國目前保險投資監管較為欠缺,保險投資收益低下,一旦保險業務出現虧損,很難依靠保險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其主要原因是投資渠道狹窄,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國債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上,抗風險及抗利率變動能力低。
(三)公司治理監管
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保險業監管必須深入推進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規范關聯交易,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四)市場行為監管
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保險業監管必須改進現場、非現場檢查,嚴厲查處保險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1)機構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是否完備;(2)資本金、出資額是否真實、足額;(3)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是否完善,包括是否根據有關法律和章程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建立了規范、完整的財務和業務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了員工職業道德規范、保險中介服務規范等;(4)規章制度執行情況;(5)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從業人員的持證情況;(6)監管費是否及時上繳、是否按規定提取營業保證金或辦理職業責任保險;(7)業務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8)向保險監管機構上報的各類報告、報表、資料等是否真實、及時。
【例5?單選題】在下列法律關系中,屬于保險行政法律規范的是( )。
A.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B.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C.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D.保險監管機構與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ABC均屬于保險民事法律規范。保險監管機構與保險人之間的法律規范關系屬于保險行政法律規范。因此,正確答案為D。
第三節 金融監管的國內協調
2003年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監管職能分離,中國人民銀行從此專注于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而金融監管的職能主要由三大監管機構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來執行。
從總體上看,有效的金融監管取決于兩方面的因素,一是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關系,金融監管必須能夠有效地配合貨幣政策從而服務于經濟發展。二是金融監管體系內部各種關系的協調配合,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分工和協調機制,這直接關系到金融監管的總體效果。
一、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相互協調
(一)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關系
將金融監管職能和貨幣政策職能相分離,是為了提高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金融監管的專業性。從根本上講,二者是相輔相成的。
首先,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一致,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以此為宏觀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而作為貨幣創造主體的金融機構的穩定又是幣值穩定前提,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金融穩定促進幣值穩定,進而促進經濟發展,兩者的目標是高度一致的。其次,金融監管是貫徹落實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保證,有效的金融監管是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順暢、市場預期穩定的基礎和保證。
再者,金融監管信息的準確反饋又可以促進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金融監管如果不得力,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風險和不穩定性就會加大,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就會滯后和扭曲,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比如信貸總量、貨幣供應量甚至可能失真,從而貨幣政策對于最終目標的控制就會被弱化而無法保證。這反過來也不利于金融系統的穩定發展。
因此,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辯證關系決定了二者需要相互協調和配合,以便實現金融業穩定、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穩定的目標。
(二)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協調內容
1.對商業銀行監管和微觀傳導機制運行的協調
現在,中央銀行失去了金融監管職能,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后,在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中如何傳導,傳導的時滯大小,中央銀行都不能直接干預。因此,這就要求中央銀行對于金融業的發展和現狀有動態把握和認識,對于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有前瞻性的認識,而這必須要有監管部門的密切配合。
2.統計數據和信息的協調
應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組建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監管數據的網絡化,電子化共享。
3.危機機構處理的協調
應急機制在發揮作用的時候,需要金融機構救助政策的協調配合。在救助措施的配合上,對僅是出現流動性不足問題的金融機構,可由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一定的流動性支持,同時由金融監管機構介入,督促金融機構提高自身的流動性;對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要行使最后貸款人的職責,監管機構要對該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或破產的措施。
二、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
(一)分業監管體制下綜合經營帶來的挑戰
1.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
對金融控股集團采取主監管制度,問題:具體實施中監管權力界定不清,非金融企業的金融控股公司游離于監管之外。
2.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監管
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衡量無確切定論。
3.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挑戰
金融監管機構在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基礎上,要協調好跨市場、多功能產品的監管。
(二)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
1.增強聯席會議制度的權威,強化主監管方的權力
統一的監管制度相比分業監管最大的好處在于把不同部門之間的監管協調變為監管部門內部的協調,協調的權威性和正式性都得到了強化和保障,減少了監管協調成本。
目前,我國三大監管機構簽署了合作備忘錄,在明確各自分工的基礎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系機制和聯席會議機制。但是,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際運行和效果不盡如人意,原因之一是這種協調機制的制度性和權威性有待加強。建議進一步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力保證其運作,明確規定聯席會議的運行機制,各方的分工和合作等。
2.加強金融監管機構操作層面上的協調
除高層協調外,金融監管機構下屬的職能部門應加強日常交流和協作。具體部門可加強溝通,共享信息,互相提供服務,聯合進行檢查,合作處理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促進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
3.監管協作的具體內容
首先是信息共享,可建立統一的信息收集和處理中心,專門進行信息的收集、處理和提供,提高信息獲取效率。
其次是對混業經營中出現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進行協調清理,鑒于目前金融監管法律框架仍然停留在分業經營的層面,三大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聯合指定規范文件,消除法律的空白地帶。
最后是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要統一監管規范,共同制定金融控股集團資本大小、風險資產暴露、業務和信息防火墻設置的具體監管措施。
第四節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一、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背景、方式與機制
(一)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背景
1.金融全球化迅速發展
表現:
第一,金融機構的跨國經營和規模的迅速擴張。
第二,金融市場的全球聯動。
第三,金融資本的頻繁跨國流動。
2.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
(1)許多國家加快開放資本賬戶和金融市場,放松了對于跨國金融機構的各種限制,跨國銀行得到了全面發展和迅速擴張,其觸角已經伸到了幾乎每一個新興市場。1997年12月,WTO達成了《金融服務貿易協定》,WTO開始介入全球金融服務領域。該協定規定參加成員有義務對外開放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市場。WTO的一般性原則――自由競爭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逐漸開放市場原則和透明度原則將同樣適用于WTO成員國的金融行業。跨國金融機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擴張機遇。
(2)在金融全球化過程中,通過日益頻繁的并購活動,金融資本的相互滲透和競爭,金融機構呈現出大型化、業務交叉、國際化等特征。
3.金融風險的全球性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外匯市場風險。
第二,國際銀行業的風險。
第三,國際證券市場的風險。
第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
國際證券委員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認為衍生工具至少涉及6種風險,即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結算風險和法律風險。
(二)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方式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主要是指國際經濟組織、金融組織與各國以及各國之間,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動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驟和措施,通過相互間的協調與合作,達到協同干預、管理與調節金融運行并提高其運行效益的目的。
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主體主要是各國政府監管當局以及國際社會成立的各種機構,比如IMF、WB、BIS、WTO、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等。
從形式上看,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有規則性協調和相機性協調。
規則性協調主要由全球性的經濟金融組織通過制定明確的規則來指導各國采取政策措施從而達到國際間協調,優點是權威性、連續性強,缺點是規則一旦確定就不能隨時更改,要延續一段時間,可能與實際情況脫節。
相機性協調是針對某一特定情況各國采取的政策組合和共同行動措施,優點是靈活性、時效性、針對性比較強,缺點是協調成本高、約束力較弱。
從地域上看,又分為全球性的國際協調、區域性的國際協調。
從協調所涵蓋的內容看,分為綜合性的國際協調、專門化的國際協調。
從協調頻率上分為經常性的國際協調和臨時性的國際協調。
(三)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機制
1.信息交換
兩國或者多國之間的信息交換是國際協調最基本的內容之一。
2.政策的相互協調
3.危機管理
4.聯合行動
二、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與他國、國際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
(一)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
包括對國內外資銀行的監管和國外中資銀行的監管。
(二)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的協調
(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
三、銀行業的國際監管
1975年2月,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西方10個主要國家在瑞士的巴塞爾成立了銀行管理和監督實施委員會,簡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達成了“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銀行監管的兩個根本目標:一是新的監管框架應服務于增加國際銀行體系的健全和穩定;二是本著消除國際銀行間現存不平等競爭的根源和確保制度公平的觀點,在新框架應用于各不同國家的銀行時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后歷次的“巴塞爾協議”對監管原則、監督權利的分配、監管標準等進行了完善和補充。
2004年6月26日,代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十國集團”的中央銀行行長和銀行監管當局負責人舉行會議,一致同意公布“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外部監督、市場約束這三大支柱,并分別在這三方面加以創新。
四、證券業的國際監管
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是證券監管領域最重要的國際組織,正式成立于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證監會美洲協會。目前總部設在西班牙的馬德里,共有170余個成員機構,其中包括101個正式會員( Regular Members),其他為聯系會員(Associate Members)和附屬會員(Affiliate Members),成員是來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證券監管機構。
該組織的宗旨是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機構共同制定國際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確保全球證券市場的公正、公開和公平。
IOSCO的成員國協議通過了一個永久性框架,確立了這個國際組織的功能:(1)共同制定高水平的規則以維持市場的高效、成功運作;(2)加強信息交流以促進國內市場的發展;(3)共同致力于建立國際證券交易的準則和有效監管;(4)嚴格適用準則并建立有效的違規者責任規范,以促進市場的一體化建設。
迄今為止,IOSCO共通過了近20項決議,并根據研究成果制定了120多個公開文件,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兩個里程碑式文件:《證券監管目標和原則》和《關于協商、合作及信息交流的多邊備忘錄》。
《證券監管目標和原則》列出了作為證券監管基礎的三項目標: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減少系統風險。文件同時還提出了具體實現這些目標的8個方面證券監管原則:(1)監管機構相關的原則;(2)自律的原則;(3)證券監管執行的原則;(4)監管合作的原則;(5)發行人的原則;(6)集合投資組合的原則;(7)市場中介機構的原則;(8)二級市場的原則。
五、保險業的國際監管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是保險業監管的重要國際組織,成立于1994年,現有成員包括180個國家的保險監管組織。
2002年10月,IAIS頒布了《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作為所有區域監管者的基本指導原則。該文件涉及一個監管系統有效運作的10個方面,共17條原則。這10個方面的原則是:(1)關于保險監管者的組織結構(原則1);(2)關于批準營業和公司控制權變更(原則2和原則3);(3)關于公司治理(原則4);(4)關于內部控制(原則5);(5)關于謹慎性原則(原則6至原則10);(6)關于市場行為(原則11);(7)關于監控與現場檢查(原則12和原則13);(8)關于監管處罰(原則14);(9)關于跨區經營(原則15);(10)關于協調、合作與保密(原則16和原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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