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備考加油站:建設用地供應管理2
考點3: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供應
1、 國有土地作用權出讓概念: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協議、招標、拍賣、掛牌。
3、 根據當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我國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都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其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計劃公布后,如果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考點4: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基本條件
1、 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基本條件包括:
(1) 符合規劃;
(2) 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3) 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利用的要求;
(4) 劃撥方式供地的必須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條件;
(5) 新增建設用地符合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條件。
考點5:國有建設用地供地標準
1、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于不同類別的項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為:
(1) 國家鼓勵類項目:國家鼓勵類項目可能供地,甚至要積極供地。
(2) 國家限制類項目:限制提供建設用地的是:
對需全國范圍內統籌規劃布局的;涉及國防安全和國家利益的;
生產能力過剩需要總量控制的;大量損毀土地資源或以土壤為生產原料的;
需要低于國家規定地價出讓、出租土地的;
按照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建設項目。
注:凡列入《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屬于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規劃布點、生產能力過剩需總量控制和涉及國防安全、重要國家利益的建設項目,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證,再履行批準手續。
(3) 國家禁止類項目:禁止提供建設用地的是: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生產方式、產品和工藝所涉及的、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禁止投資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建設項目。
(4) 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經貿委將根據經濟技術進步、社會發展、集約用地和保護環境的要求,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建設用地狀況,不定期組織編制、發布和調整《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和《禁止供地項目目錄》。
2、 根據有關法律,決定供地方式:
(1) 劃撥方式供地:列入《劃撥供地項目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地。
(2) 有償使用方式供地:除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以外的所有建設項目,要按有償方式提供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和作價出資或入股。
(3) 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可以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包括:農民個人建房,但在兩處建住宅是禁止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建設:可以使用本集體的或使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3、 根據規劃決定供地的具體位置: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決定供地的具體位置。
4、 根據年度計劃決定供地時間:根據建設時間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決定供地時間。
5、 根據用地定額決定供地數量:根據國家規定的具體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決定供地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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