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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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建住[2009]52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貫徹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認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及時將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有關信息(包括建設主體、建設規模、配建比例、信息變更等情況)提供給市地方稅務局。
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主體(產權單位)按以下要求提交項目有關信息:
(一)辦理程序
1.在京中央單位和部隊以及市屬單位建設、收購、運營項目,由建設主體(產權單位)直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認定材料。
2.區縣所屬機構、產業園區、其他社會單位、投資機構、開發企業等建設、收購、運營項目,由建設主體(產權單位)向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房屋管理部門)提交認定材料,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房屋管理部門)核準后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二)提交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應提交項目立項文件、項目名稱、建設主體、建設規模、配建比例等信息。
2.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期間應提交項目運營主體、運營房屋套數、配租方案、配租對象等相關信息。
3.購買、轉讓、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交購買、轉讓、捐贈等相關協議。
(三)經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或運營期間發生主體、性質、面積等變更的,由建設主體(產權單位)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按照前款規定程序提交情況說明。
三、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相關稅收政策。
四、市地方稅務局負責督促主管稅務機關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減免稅情況的統計工作,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房屋管理部門)應予以配合。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轉讓、捐贈等環節中,對契稅、土地增值稅等需要經審批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減免稅手續;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自行減免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應按照稅收政策規定,自行減免相關稅費,并妥善保管公共租賃住房各環節的相關材料(包括變更信息),以備主管稅務機關的日常征管評估檢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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