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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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農業的區縣(管委會)財政局、水利(務)局:
根據《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335號),我們制定了《天津市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
附件
天津市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小農水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3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小農水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和市財政預算安排的,采用“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農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組集體和其他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小農水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市財政局、市水務局應當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工作。科學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認真開展項目評審,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和驗收工作,充分調動農民群眾參與項目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工作質量。
第五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支持建設的項目、工程或設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組織實施,并符合國家及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
第二章 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第六條 市和區縣財政應當堅持“政府引導、民辦公助、以獎代補”等方式,充分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把加大政府投入與鼓勵農戶投工投勞結合起來,整合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逐步建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多元化投入機制。
市級財政按照中央不斷加大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設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專項資金,逐步擴大資金規模,增加投入。區縣財政也要切實增加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
第七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支農資金整合工作的指導意見》(財農[2006]36號)要求,努力創造條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切實加大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整合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開展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整合。同時,在區縣以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以小農水專項資金為引導,以重點縣建設為平臺,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優勢互補、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整合各級各類涉及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進一步拓寬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入渠道。
第八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重點縣建設和專項工程建設兩個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須科學合理、公正規范,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支持糧食主產、設施農業和特色種植,夯實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基礎;
(二)突出工程設施續建配套改造,發揮集中連片建設的優勢;
(三)突出高效節水灌溉技術的運用和推廣,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辦公助”和產權制度改革,推進工程建管機制體制的完善和創新。
第九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的,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主要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最薄弱的環節,重點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節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設,以及渠道、機電泵站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修復、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塘壩(容積小于10 萬m3)、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引水涵閘(流量小于1m3/s)、灌溉機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區渠系、井灌區輸水管道、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排水溝道等;
(四)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配套工程。
小農水專項資金具體年度補助對象或建設內容,由市財政局、市水務局根據財政部、水利部有關政策及我市實際情況確定,并通過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發布。
第十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材料費;
(二)工程設備費;
(三)施工機械作業費;
(四)項目管理費。重點縣和專項工程項目的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支出。
各區縣可以從中央和市財政安排的小農水專項資金中按不超過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項目管理費,不得層層重復提取,不得用于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會議費等支出。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區縣解決。
第十一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根據因素法進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經濟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經濟因素”包括糧食總產量、商品糧產量、人均糧食產量;“績效因素”包括區縣財政投入力度、資金整合、農民投工投勞、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績效考核結果。
市財政根據中央和市財政小農水專項資金預算規模以及上述因素,測算確定分配給各區縣的資金補助額度。
第十二條 中央和市財政對重點縣建設和專項工程建設實行不同的資金補助方式:
(一)重點縣建設實行定額補助。市財政安排的重點縣建設資金不低于中央財政補助規模,同時區縣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切實增加對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確保承諾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二)專項工程建設實行比例補助。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基礎上,市財政給予一定比例補助,總補助比例要達到項目工程總投資的50%以上。
第十三條 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申報主體,包括重點縣申報主體和專項工程申報主體。
(一)重點縣申報主體為區縣財政和水務部門。
(二)專項工程申報主體包括:農戶或聯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組集體和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跨村、較大規模的工程項目可由鄉鎮水利站作為申報主體。
第十四條 重點縣和專項工程建設項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則逐級申報。
市財政局、市水務局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分配的重點縣名額和下發的年度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組織開展重點縣和專項工程的立項申報、資金申請等工作。
區縣財政、水務部門共同對上報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 ,由區縣財政、水務部門依據本地農田水利規劃以及重點縣的建設目標和要求,組織編制《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方案》、《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標準文本》等申請材料和文件,聯合向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申報。
專項工程建設項目,由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提出申請后,區縣財政、水務部門負責歸類匯總,并以區縣為單位組織編制《小型農田水利專項工程建設方案》和《小型農田水利專項工程建設標準文本》等申請材料和文件,聯合向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申報。
項目申報涉及籌資籌勞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一事一議”,經村民民主議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會議有關決議,按程序提出申請,報區縣財政、水務部門。項目申報主體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須同時提供合作組織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組織老師對區縣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重點縣和專項工程建設內容、資金支持重點。對列入中央財政支持范圍的重點縣和專項工程建設項目需進行歸類匯總和編制市級申報材料及資金申請文件,連同市級老師評審意見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對列入市財政單獨支持范圍的專項工程建設項目,由市財政局、市水務局聯合批復項目實施方案并下達補助資金計劃。
第十七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審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評審標準與要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農民自愿原則。項目立項、建設應當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項目建設方案、籌資籌勞方案和管理運行方式要經過項目區農民同意或民主議事通過。
(二)規劃指導原則。項目立項、設計應依據區縣農田水利規劃,以規劃為基礎;項目施工、建設應按照規劃和要求組織實施。
(三)因地制宜原則。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生產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確定項目工程措施和類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
(四)集中連片原則。項目安排應當集中資金和技術,連片建設,形成規模,發揮工程的整體效益。
(五)項目統籌原則。區縣應當依據農田水利規劃,按照資金整合的總體要求,統籌考慮各類相關項目的建設方案、項目建設能力等情況,合理安排項目布局、建設內容和規模。市級統籌考慮各項目區實際情況,合理安排重點縣建設項目與專項工程項目的建設布局和資金規模。
第十八條 市級申報材料通過財政部、水利部合規性審查后,市財政局、市水務局根據財政部撥付的小農水專項資金,結合市財政預算資金安排,聯合批復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財政、水務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改革,明確產權,落實管護責任,探索、創新和建立長效運行機制,確保工程發揮效益。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單戶工程應明確產權歸農戶所有,管護歸農戶負責;聯戶工程可由受益農戶建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工程產權歸其所有并負責管護。
第三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公開透明,實行公示制。區縣財政、水務部門應當采取適當的形式,將項目建設情況在當地進行公示,資金使用、籌資籌勞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受益區群眾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中央和市財政、水務部門的批復文件將中央和市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區縣。區縣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根據工程進度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同時應當大力推行區縣報賬制、政府采購制度,具備條件的區縣應積極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資金監管體系,加強對小農水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水務部門應當做好項目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技術指導,落實工程建成后的運行管護責任。區縣水務部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項目法人或業主負責的建設和管護機制,推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
區縣財政、水務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建設日常監管,掌握項目建設進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應當向區縣水務、財政部門報送工程驗收申請和單項財務支出決算,區縣水務、財政部門要積極組織對本區縣項目進行自驗。自驗合格后,向市水務局、市財政局提出市級驗收申請并報送自驗報告,市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自驗合格項目組織市級驗收。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財政、水務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區縣財政、水務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報送本區縣上年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市財政局、市水務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水利部報送本市上年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財政、水務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將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投入、資金整合、資金使用和監管,以及管護機制等因素納入考核范圍。市對區縣的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分配中央和市級資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條 對在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違反財政資金撥付和預算管理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對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不規范、項目建設管理混亂,存在違規違紀問題被市級以上審計機關、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檢查處理或通報,以及被媒體曝光并核實的,將核減以后年度小農水專項資金分配額度、重點縣名額。涉及重點縣的,取消重點縣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涉及專項工程的,取消該項目所在縣申報小農水專項工程資格,三年內不予安排。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4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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