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調整犬類管理費收費標準等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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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為規范本市養犬行為,強化養犬管理,根據市人大頒布的《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區、縣公安機關為犬類管理費(含相關證件費,下同)的執收主體,犬類管理費按不同區域實施收費,具體標準如下:內環以內區域,每犬每年500元;內環以外區域,每犬每年300元,其中農村地區每犬每年100元。具體區域劃分細則由你局制定并對外公布。
二、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犬類管理費。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請你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犬類管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收入先全額繳入區縣監交的市級國庫,每月末根據各區縣實際收入情況,由市財政局從市級國庫調整到各區縣級國庫,支出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
犬類管理費的使用范圍主要為:《養犬登記證》、犬牌等相關證件的制作;犬類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文明、規范養犬宣傳材料的設計、印制和其他與宣傳工作有關的事項;其他與犬類管理有關的事項。
區、縣公安機關每年度末應將犬類管理費的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
四、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收費,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接文后,請即通知執收單位到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項目登記和票據購買證》變更及票據購印手續。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5日起執行。原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發布的滬價行[1997]第286號文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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