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申報2011年省小企業創業基地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順德區中小企業局,各縣(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省民營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上水平的意見》(粵發[2010]16號),推動我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引導小企業創業,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快中小企業、民營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廣東省小企業創業基地確認管理試行辦法》,現將申報2011年省小企業創業基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省小企業創業基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依托業已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科技園區、產業轉移園區,或利用城市“三舊” 改造場所和商用場地建立的固定創業場所,且所依托的園區(場所)已編制有園區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區域環評影響評價報告。
(二)有明確的產業發展目標,產業定位科學合理,與當地主導產業或特色經濟配套發展,有一定的產業集聚度,已初步形成主打產品。
(三)有較為完善的公共配套設施,已完成道路、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網絡等硬件設施建設,能較好地滿足小企業的創業需求。
(四)能為創業人員提供充足的創業場地和發展空間,其中,制造業創業基地的建筑總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服務業創業基地的建筑總面積在3千平方米以上。
(五)已建立專業化的創業輔導服務機構,有相應的服務場所和人員配置,有較好的創業輔導服務功能,并有整合其他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入駐省級以上中小企業服務示范服務機構(平臺)或與省級以上中小企業示范服務機構(平臺)建立服務合作協議的,可獲得優先推薦。
(六)已制定較為完善的創業優惠政策,能吸引小企業入駐基地創業,創業成功率較高,且入駐基地的小企業不少于20家。
(七)能夠結合入駐企業的發展需求,舉辦形式多樣的創業服務活動,每年計劃舉辦的小企業創業服務活動不少于2場。
(八)能夠利用網站系統、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無線網絡覆蓋等信息化手段,為基地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九)創業基地運營主體一般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申報程序
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由各地創業基地運營主體向所在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創業基地經縣(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中小企業局;市直(含所轄區)創業基地經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中小企業局;順德創業基地經順德區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中小企業局;省直創業基地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中小企業局。
三、申報數量
各縣(市)和省直單位申報省小企業創業基地數量不超過1個,市直和順德區申報省小企業創業基地數量不超過2個。
四、申報資料
(一)封面。
(二)廣東省小企業創業基地申請表。
(三)廣東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情況匯總表。
(四)《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
(五)申請報告書。內容主要包括:所依托園區的情況介紹,申請單位基本狀況,提供創業服務的機構設置情況、人員設置情況、服務特點和優勢,創業業績和效果,經濟社會效益、近期發展目標及實現目標的主要措施等。
(六)入駐基地的小企業名單及營業執照。
(七)入駐基地的創業人員名單及相關學歷資質證明材料。
(八)小企業服務服務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申報單位(創業基地運營主體)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登記證;
(十)基地土地使用證和環評報告。
(十一) 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直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
(十二)其他資質和能力證明資料。
五、相關要求
(一)推進小企業創業基地是助推中小民營企業成長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加快中小民營企業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的重要載體,也是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請你們高度重視,嚴格把關,認真做好小企業創業基地的推薦申報工作。
(二)請你們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編制目錄,并按第四大點所列順序將申報材料用膠或線裝訂成冊,于5月31日前將申報文件(含匯總表)及申報材料(含電子版)一式兩份報我局(服務與指導處)。
廣東省中小企業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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