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資料輔導:豁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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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申請
申請的豁免事項為:
(一)免除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根據有關規定,免除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包括: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往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3)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
(4)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適用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8年8月27日頒布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
1.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3.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5.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6.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7.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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